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货柜出租业管理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则依航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营货柜出租业应具备自有货柜及自有或租用货柜储放场,货柜起卸及保养修护设备。 第 3 条 经营货柜出租业者,应检送左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核准筹设: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或执行业务股东或董事监察人名册及其户籍证明。 三营业计划书。 四公司章程草案。 第 4 条 货柜出租业核准筹设后,应于六个月内依法办妥公司登记,并检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连同许可费一万二千元,申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查验后核发许可证 (附件一) 。 一申请书 (附件二) 。 二公司登记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簿、董事、监察人名册。 五自有或租用货柜储放场之证明文件。 六自有或租用货柜储放场位置图。 七其他有关文件。 货柜出租业未依前项规定于六个月内申请核发货柜出租业许可证者,其筹设之核准应予注销但有正当理由得申请延展一次,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货柜出租业许可证领取后,六个月内未开始营业者,应撤销其许可,收回许可证。 第 5 条 货柜出租业变更组织、名称、负责人、资本额及地址,除准用航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并应填具变更登记事项表 (附件三) 一式三份附原领货柜出租业许可证及有关证件,连同换发许可证照费五百元,送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换发许可证。 第 6 条 货柜出租业者对货柜之动态应予登记,每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造具左列表册,送请当地航政机关核转交通部备查: 一营业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外汇收支表。 五盈亏拨补表。 第 7 条 货柜出租业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航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第 8 条 本规则所称当地航政机关,其对管理货柜出租业之管辖地区,依附表之规定。 第 9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