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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军用油管及其附属设备守护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确保沿公路线油管输送油料之安全,依实际需要特订定台湾地区军用油管及其附属设备 (包括输油使用之通信电话,以下简称油管) 守护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 2 条 守护油管采用驻守及巡逻方式行之。 第 3 条 各油管之重要据点由国军派员驻守,据点间由国军各油料部队专责派员驻守,在各该据点区域或线路上,实施定时及不定时巡逻,并由当地宪警及民防队员沿线协助守护之。 第 4 条 沿公路线之油管,由台湾省属各县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分段后,指定民防队员协同军方担任守护及巡逻之责任,并将姓名陈报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并以副本抄送各所属油管之军种总司令部。 第 5 条 主管油管之国军各油料部队,应随时与当地民防队员及守备部队宪警机关经常切取连系,按月将油管守护情形列表呈报上级备查,每年查线证之换发,各军种总司令部应将换发情形抄送台湾省政市、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参考。 第 6 条 左列之现行犯,不论何人应迅即逮捕解送当地宪警机关依法处理。 一纵火爆炸毁损或窃盗油管者。 二逗留或徘徊油管附近,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三不遵禁令,在油管附近吸烟,发火或燃放其他火器者。 四收受、搬运、寄藏、故买、牙保油管及其他附属设备者。 第 7 条 前项人犯如有拒捕或有危害拘捕人员时,得视当时情形予以紧急适当之处置,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第 8 条 凡油管发生损坏,守护人员应视损坏情形,尽速利用衣物砂石堵塞油管作紧急之处置,并分报有关单位设法修复,其因遭受破坏酿成灾害者,守护人员应立即追踪查缉。 第 9 条 守护不力或遇变处置不当人员,军人应由军事机关惩处,非军人由主管机关依法惩处。 第 10 条 守护努力或有功之人员,由主管油管单位报请议奖。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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