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紧急医疗救护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卫生署紧急医疗救护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任务如下: 一紧急医疗救护体系建立及紧急医疗救护区域划定之谘询事项。 二紧急医疗救护资源规划之谘询事项。 三空中紧急医疗救护之谘询事项。 四烧伤、化学灾害、辐射灾害等特殊紧急医疗救护之谘询事项。 五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护改进之谘询事项。 六急救教育训练及宣导之谘询事项。 七紧急医疗救护研究发展及品质考核、评估之谘询事项。 八其他有关紧急医疗救护之谘询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十四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署长就有关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中聘兼之;委员聘期二年,期满得续聘。 前项委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紧急医疗救护、法律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及干事四人,由本署署长就本署现职人员派兼之;均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 5 条 本会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6 条 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本署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兼职酬劳。 第 7 条 本会不对外行文;其决议事项,以本署名义为之。 第 8 条 本会办理谘询事项,得指定委员或委讬相关专家、学者或学术机构研究及提供意见,再送委员会讨论;讨论时,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机构或专家、学者列席谘商。 第 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