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为促进中日经济贸易关系,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十九两日在东京举行第二十届经济贸易会议,双方代表团充分交换意见后,作成同意议事录如下: 一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在妇女、中高龄者等之就业促进与就业安定等劳动政策之交流及合作。 对此,交流协会答称,由于劳动政策方面之交流及合作系新提案,在中方提出具体要求后,将检讨协助之可能性。 二亚东关系协会在出口管制方面之合作要求。 (1)中方高科技货品对日输出适用“一般包括输出许可证”,(2) 有关高科技货品出口管制实务之合作,(3) 协助指导 CP 制度。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1) 为能适用“一般包括输出许可证”,必须先确保有效实施出口管制,(2) 已应中方之要求,透过举办研讨会、派遣专家等进行合作,今后仍继续在出口管制实务上给予协助,(3)为确保出口管制之实效性,不仅应重视法制面,亦应在企业内部建立出口管制体系,日方已提供有关整该体系之各种方案之资讯,今后仍将继续努力给予协助。 三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由于去年十一月及今年九月,国际贸易局、外贸协会及中日经贸基金会于台北、台中、高雄联合举办之“促进对日输出研讨会”,台湾企业反映良好,建请交流协会能与中方上述单位共同举办,扩大效果,日方若能同意,将就有关细节进一步研商。交流协会表示,除曾于今年八月在台北、台中举行‘日本 PL 法研讨会’外,并派遣专家讲解如何加强对日拓销、提升产业结构,并在当地举办研讨会等。为使今后召开之研讨会成效能广及更多企业,赞成中方之提议,并将就研讨会召开之时间、方式、讲师、议题等细节与中方进一步研商。 四交流协会表示,在保护智慧财产权上 (1)鉴于中、日双方申请商标登录者正在增加,若相互之优先权主张成真,则有利于中、日双方之申请人,是以希望及早实施,(2) 有关中方涉及仿冒日本商品之案件,目前仍有许多以台湾为制造地之仿冒案件,又,日本海关指出,日方所查获禁止进口、侵害智慧财产权之实绩中,以台湾为出口地者,占有相关高之比例,请求中方取缔仿冒品之主管机关 (检方、查禁仿冒小组及关税总局等) ,提供有关加强取缔台湾境内及出口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货品近期之实绩及今后做法,并要求更有效之防止仿冒对策。交流协会附带举出很多中方仿冒之事例,尤其关切仿冒日本新产品之产品反而在台湾取得新式样之专利事,故要求中央标准局改善现行过份依赖“外部审查”之情形。 另外鉴于中方公平交易法系基于互惠原则,对于中方公平交易委员会在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所发出之 (82) 公报字第 01072号解释文“在台湾无住所或营业所之日本企业,不适用公平交易法”乙节,由于日方已于一九九三年修改不正竞争防止法,废除原第三条条文,故要求中方亦修改前揭解释文。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复以,关于日方所指之第 (1)点,文书交换方式等,若有可能,愿意与日方协商。关于第 (2)点,希望日方能够理解中方一向重视保护智慧财产权,今后仍将继续加强国内取缔工作。另外,对于中央标准局如何回应日方要求乙节,将把日方所请转告该局。又,在公平交易法问题上,随着日方废除不正竞争防止法旧法第三条,对于在台湾无住所或营业所之日本企业,亦予以适用公平交易法。 五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协助安排研修未来助导航系统 (FUTURE AIR NA-VIGATION SYSTEM)及卫星通信应用之规划。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日方目前正在推动“未来助导航系统 (FANS)之整备计划,并预定于一九九九年发射该计划核心部分之多目的运输卫星 (MTSAT),配合此计划,日方正欲促请外国,尤其是亚太地区积极利用 MTSAT计划,若中方有意研修日方所提前述系统,日方愿意协助。 六亚东关系协会详细说明,为增进与各国之经贸关系,中方定期或不定期与各国举行经贸会议,并分别由局长、次长、部长等高层次官员进行会谈。为使本项经贸会议更有效果,各项问题可作更高层次之考虑与有效之解决,建议交流协会慎重考虑增进会议之效率,并提高出席官员层次。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一九七二年以来自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负责处理双方之间实务关系之基本架构已建立,并了解两协会对维特发展双方关系扮演重要角色,本案之协商,向来获得日本有关当局之全面支持,而从事会议之运作;今后仍将在维持亚东关系协会与交流协会之基本架构下,充实内容;关于本案之营运及与会观察员层次等,将维持现行协商之架构,坦率交换意见。有关亚东关系协会之要求,将转达有关当局。 七交流协会表示,鉴于鲔鱼国际性资源管理之重要性,依据资源量来制定渔获量,系属必要,双方身为主要鲔鱼生产者,为永续经营鲔鱼渔业,均应积极进行资源管理,并建议中方应限制渔船数量、加强渔船管理制度。此外双方均深切了解鲔鱼渔业之稳定发展、维持日本生鱼片市场健全发展之重要性,惟去年日本鲔鱼价格低迷,导致市场不稳定,故为促进双方鲔鱼渔业之发展,身为世界屈指可数及鲔鱼输日最主要国之中方,须知上述诸项。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日本、印尼、韩国及台湾等亚洲地区主要鲔渔业者,已定期举行协商,加强建立资源管理共同课题之共识,中方并已严格管理渔船之建造及渔获量等。又,日本鲔鱼市场之安定为中方之重要课题,中方认为双方渔业团体对资源管理具备共识,今后仍将朝此方向努力。 八亚东关系协会要求支持我方加入化学武器禁止公约,华盛顿公约及“多边出口管制联点委员会”后续新组织及其相关活动。 对此,交流协会认为仍有必要就相关问题加以研议,并愿将中方之要求转达相关单位。若有必要交换相关资讯时,将透过亚东关系协会及交流协会之架构传递。 九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在公平交易政策之业务上,就设立交流窗口、资讯及人员之交流、文件之送达、技术合作、资讯之确认及涉及案件之处理等进行合作。对此,交流协会签称,在该业务上:(1) 目前已办理中方公平交易委员会职员之赴日研修,及派遣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职员赴台,今后仍将继续办理,(2) 有关文书之送达、资讯提供等事宜,今后仍将继续循交流协会、亚东关系协会管道办理,(3) 有关提供涉外案件之资讯,将转知有关机关办理。 一○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中日技术合作计划绩效良好,对中方技术水准之提升、产业结构之高度化等,贡献颇大,表示感谢。又为加速经济发展,亟须自日引进技术,且据悉自一九九七年起中方不再适用ODA 援助计划,日方已初步拟订新技术交流草案及第三国研修训练计划。中方由于从事各项建设及福利措施,致财政有所困难,希预留缓冲期,另虽业与日方协商有关技术交流计划及第三国研修计划,惟尚未获致结论,故请日方提供详细内容及实施方针相关资料,俾供中方顺利进行协议。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 (1)一九九七年以后中方将自 ODA适用对象除名 (自 DAC名单除去) ,(2) 一九九六年所编列第三国研修预算 (第三国 LDC研修员在中方机关研修) 之经费负担,预定为日方负担五十%,中方负担五十%,(3) 为准备制订包括本项业务之九七年度基本技术交流指针 (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与亚东关系协会间之技术合作项目计划) ,业与中方举行四次协商,俟有关当局拟定方针后,随即提供有关事业内容、实施方针等业务资讯,并盼继续进行协议。 又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有关中方负担第三国研修费用之比例,希妥适处置。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将就该问题继续协议。 一一 (一)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成立“东京台湾贸易中心”之缘起后,要求对于进驻该中心之企业职员,希望日方惠予协助取得长期居留签证。对此,交流协会表示,期望该中心之成立,有助于改善双方贸易不平衡之现象,另对日方居留资格之种类、手续等加以说明,加上日方之入境管理依法公正执行,无法给予特定企业特殊待遇;惟因中方企业可能不谙日方制度,为使渠等不致因此延误签证之取得,愿意提供日方入境管理规定,必要时进一步加以说明。 此外,日方已将备妥之说明资料交付中方参考。 (二) 交流协会表示,上 (十九) 届经贸会议中方答覆,加盟 WTO后,清酒、烧酒等将自由化,要求早日实现。对此,亚东关系协会重申加盟 WTO后实施自由化之意旨,并希望日方在双边谘商时惠予协助,俾便中方早日加盟 WTO。文化协会认为实质上以日方为目标之差别措施,难以接受,再度要求此等酒类早日自由化,并将其旨转达有关机关。 (三)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依本日厚生省药物局之规定,在日本申请医药品认可时,应依其必要性,按类别检附在日本国内进行生体相等性试验资料,对在台所做之相同试验资料,则不予承认。另,目前东协各国在输入药品登录审核时,已认可中方所做之生体相等性试验资料。再者,依中方卫生署之现行规定,仅要求监视中新药及特别指定之药品须进行生体相等性试验,且视状况承认外国试验资料。此外,台湾与欧美各国之人种差异堪大,难以加以比较,惟因台湾与日本人之人种相近,对同一药物之吸收、分布、代谢、排泄之影响亦类似,希望日本放宽生体相等性试验之相关规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依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药发字第六六○号厚生省药物局长通令,已公布承认部份在外国所做之医药品等临床试验资料,但有关吸收、分布、代谢、排泄之试验,原则上仍须在日本国内实施之临床试验报告。至于所提之生体相等性试验,系与吸收、分布、代谢、排泄有关之试验,难以接受在台所做之试验资料。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理解日本立场,惟盼今后续予检讨可否接受试验资料。 对此,交标协会答称,应依 ICH等国际论说,加以检讨。 (四)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日本为我方输入药品之冠,我方卫生署为日强输入药品制造之管理,目前正与澳洲政府药品管理局依照 PIC模式,签署有关“药品 GMP查核报告资讯交换之了解备忘录”,因此亦希望与日方进行同样之查核资料交换。又,日方厚生省于新药再审查期间,公币“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时,希望同意提供中方。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关于提供 GMP查核报告乙节,由于未与中方缔结交换查核资料之协定而有所困难;至是否能与中方缔结此类规定,日方认为现与部分国家间缔结之此类双边协定,是否再扩大应由种种观点审慎检讨,惟药品品质发生问题时,包括中方在内之输入当局要求提供资料时,日方可比照 WHO证明制度办理。另,对于提供不良反应资料乙节,日方于发行“医药品副作用情报”、“厚生省医药情报”及“医药副作用监视报告概要”后,即送中方参考。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请将上述不良反应报告等资料送交中方卫生署药政处。 (五) 1 交流协会表示,有关接受“自费研修员”及派遣“自费专家”,系技术协力事业之一环,将续予协助,且今后随着技术合作方案,件数将增加,明年三─五月左右,台湾省住宅都市发展局及水利局各要求接受二十名自费研修员,本案对今后维持双方合作关系,谅为有益之制度,要求中方改善实施基准及经费补贴等。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已制定有关接受“自费研修员”及“自费专家”之实施基准及有关研修经费负担,且已转知各有关机关,并已请本次提出申请之两机关尽早提出申请书。 2 交流协会表示,有关科学技术合作研讨会,一年以实施三次为目标,颇获专家之好评,今后将再充实扩大。近来研讨会偏重在学术领域,今后将转为重视尖端科技、环保、公害防治、卫生工学、科学教育等实际课题,并视其主题,期望由产官学等各界有关代表参加。交流协会亦指出,在专家派遣方面所办理之研讨会,亦有同样问题。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感谢日多年来之协助,同意交流协会提议,并希望再提层级及次数。 3 交流协会表示,本年度技术协力追踪调查,将针对近年需求日益多样化之环境部门加以调查,并于明年一月底实施,要求中方有关单位惠予协助。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将依例指派业务承办人全程陪同,全面协助配合,且请日方及早通知行程及相关资料。 (六)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规划开发,预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开工之台南科学工业园区,将可协助有意赴华投资之日本企业取得用地,并可适用如同“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之租税优惠措施,请向日本企业宣导。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由支援台湾产业升级之观点视之,将积极提供协助,并视中方之具体要求,再共商如何着手,俾利宣导活动以收成效。 (七) 交流协会表示,为改善市场开放问题,市场开放问题陈情处理体制 (OTO)自一九八二年设立以来,受理具体陈情案件之申诉,已有实际成效。日方并介绍去年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之所提之“废除输出船舶就航航路限制”等案,已决定于一九九六年度底全面废除该制度等之具体改善措施,建请中方今后继续活用 OTO,并向有关机关积极宣导。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今后仍将积极活用 OTO,并向有关机关及相关单位宣导。 (八) 亚东关系协会表示,为对日本投资环境改善及投资政策制定,有所贡献,以及迅速掌握日本投资资讯,要求邀请台湾厂商参加对日投资会议之专门部会。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对日投资会议系部长级会议,其下设有专门部会,听取外国企业等对日本投资环境之意见及希望,力求反映于施政措施;为宣导促进对日投资措施,在专门部会中亦延聘外国人特别委员,惟目前并无增加员额之打算,难以邀请台湾企业代表为外国人特别委员,但该专门部会讨论内容准备公开,另以对日投资会议年报等方式公开成果,今后亦将积极提供资讯。 再者,该秘书处将广泛听取台湾企业等外国企业之意见。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要求,将来对日投资会议专门部会外国人特别委员员额增加时,邀请台湾企业代表参加。交流协会表示,将转达有关机关。 (九) 交流协会针对日方去年会议所提改善投资环境方面,中方主动修正产业升级条例,赋与投资优惠措施、废除技术合作条例等,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根据日本企业之希望,要求下列事项:(1) 针对电力、交通、通讯网、工业用地不足等基础建设瓶颈及迫切之环境问题,加强采取对策及培育人才、确保劳工等,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2) 更改放宽金融、服务业等各项投资限制,(3) 政府采购、输入等方面之限制日辞产品措施,虽已在 WTO加盟谘商中讨论,惟因对投资、产业活动有莫大影响,盼早日废除,(4) 日本各企业纷纷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进行建立多角化分工体制工作,盼放宽与大陆等之贸易限制,以便进一步自由化,(5) 有关工作签证之取得,在过去的经济贸易会议中,曾答复签证与对日输出并未连结,但至今仍要求于申请资料中检附对日输出计划,且指导抑制日本人之数量,此不但妨碍日本商人之往来、活动、发掘输出及自日导入最尖端技术,亦会减少对中方投资、技术移转之魅力,乃盼改善。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表示,感谢日方对促进来华投资之关心,并说明中方之投资奖励措施、放宽投资限制、整顿基础建设、确保劳工等改善投资环境政策,尤其对取得工作签证之问题,说明对日输出计划等资料仅供参考,而未与签证连结。交流协会对中方说明之改善投资环境政策给予评价,另亦指出亚洲诸国中,有 些国家已采极为自由化体制,或以非常之速度进行自由化,在现今无国界时代,民间投资为避免限制,常流向较自由化地区,故要求中方依据‘亚太营运中心计划’,进一步改善环境。 (一○) 亚东关系协会说明,由于台湾非关税合作理事会会员国,无法成为 ATA条约缔约国,惟 ATA暂准通关对促进与外国间之贸易、文化及交流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希望与日方缔结双边 ATA暂准通关协定,并表示目前与新加坡等二十二国签署协定外,与美国、匈牙利也已就协定内容达成协议。 另外,ATA 暂准通关协定不衹对中日双方有益,今年 APEC 宣示之行动纲领亦提及 APEC 各会员体应逐步提供暂准通关之便利措施,并适时签订 ATA公约。因此,中日间签署 ATA暂准通关协定,亦符合该动纲领。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ATA 暂准通关系因日本在加入 ATA条约时,制定 ATA特例法 (为履行 ATA条约之关税法等特例之法律) ;由于该国内法规定暂准通关必须持有依 ATA条约所发给之暂准通关证,且仅适用该条缔约国。由于中方并未缔结该条约,适用暂准通关将有困难,此点请中方了解。另外,日方也表示,APEC行动纲领所示给予 ATA暂准通关之便利,是由于有些国家、地区加入 ATA条约有困难,盼比照加入ATA条约提供一般性暂准通关之便利,日方对此业于国内法中提供一般性暂准通关之方便,请中方了解并加以利用。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认为,日本一般性暂准通关措施比 ATA暂准通关制度,手续上较为复杂,除再度要求签署 ATA暂准通关双边协定外,亦了解日本国内修改法律之困难,但盼克服法律上之困难,必便签署中日 ATA暂准通关协定,另将提供与其他国家缔结 ATA暂准通关协定有关资料,必要时盼与日方进行协商。交流协会答称,现阶段修改法律有困难,但对中方之强烈要求将转达有关当局。 (一一) 交流协会提到台湾渔船为躲避台风,进入长崎县五岛列岛玉之浦港避难时,损坏港内之定置网,造成约二千万日圆之损失。日方要求我方指导有关业者或团体及早回应日本受害者所提赔偿金额之要求。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答称,为确保人命及渔船安全,要求日方继续惠予紧急避难。因此衍生之渔具损害应由当事者间解决, 但难以解决时,中方将从旁协助。有关玉之浦渔具受损案,取得资料后将从旁支援,谋求解决。 又、交流协会对于亚东关系协会所提紧急入港避难事,请中方指导渔船业者、团体应遵守下列事项:(1) 限于船体有危险,不得已之情形,(2) 紧急入港避难之理由消失后,尽速驶离,(3) 事前通知管区之海上保安本部 (玉之浦港为第七管区海上保安本部) ,同时接受指挥。(4) 渔船入港后,船员不得有非法上岸、破坏水管等海底设备及安置之渔具、抛弃废油、废弃物、夜间喧哗、打开夜间集渔灯等行为。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将透过渔业行政机关,要求渔船业者遵守上述紧急入港避难之四项原则。交流协会对与那国岛附近中方军事演习之立场,如前一再所述,并谓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演习,并未事先通知,因事关人命,要求转知有关机关,如无法确保安全则应中止,或至少应于一周前通知。 对此,亚东关系协会说明军事演习之重要性及继续实施之必要性,且已虑及日本渔民作业之安全,并采事先通报等安全措施,以免发生事故。至十一月二十六日无通报之案例,因无资料,将再调查,对日方所提问题,将以诚待之。 (一二) 亚东关系协会认为,现在中方输出日本之河豚,依日本厚生省“输入河豚检查指针”规定,仅限于东海及其以北海域渔获者,对中方北纬二十五度以南养殖场之河豚,纵有政府机构出具之产地证明文件,仍不予承认,惟依中方与日本学者之研究,海域天然渔获河豚毒性源于食物链,并证明养殖河豚以人工饲料喂食而无毒性,乃要求放宽现行“输入河豚检查指针”规定,对于检附政府出具原产地证明之输日养殖河豚,不论其养殖场是否在东海,均可输日。 对此,交流协会说明,依一九八四年三月三日环乳第七号厚生省环境卫生局乳肉卫生课长通告,目前仅承认于日本海、渤海、黄海、东海捕获之二十一种虎河豚之输入,且河豚毒性作用仍未完全了解,纵使是养殖之虎河豚,亦无法保护无毒,对上述以外海域养殖或渔获之虎河豚,现在不能承认其输入,对于所要求北纬二十五度以南养殖虎河豚,尚需评估毒性试验之安全性资料后,再检讨可否输入,盼对中方养殖船河豚实况及毒性,进行专家协商。因此,有关亚东关系协会之要求,请中方至少派遣行政及河豚毒性专家各一名赴日。 (一三) 亚东关系协会了解中方所产猪肉占日本输入总量之四十五%,对中日双方猪肉之生产、贩卖及价格影响甚钜,为确保双方养猪事业之长期安定暨交换有关日本市场动向等之资讯,提案由双方主管机关官员相互访问,交换意见。 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中方提案中尚有诸多选题等问题,有审慎检讨之必要,又基于乌拉圭回合决议之架构规定,日方未与任何国家进行协议,故无法与中方举行协议。 另、亚东关系协会再度说明,本提案最终目的在于确保养猪事业之长期安定,以及交换有关日本市场动向等之资讯。对此,交流协会表示,俟中方提出具体提案后,将予以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