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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学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条例依内政部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中央警察大学 (以下简称本大学) 隶属内政部,以研究高深警察学术,培养警察专门人才为宗旨,并依大学法有关规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导。 第 3 条 本大学设左列各处、室、馆、中心: 一教务处:掌理注册、课务、编译出版、教材设施及其他教务事项。二学生事务处:掌理精神教育、心理辅导及其他辅导事项;并负责警技、体育、军训及护理课程之规划与教学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事务、出纳、营缮、保管及其他总务事项。 四秘书室:掌理会议、法规、研考、文书、印信及档案事项。 五科学实验室:掌理警察各种科学之实验、研究及鉴定事项。 六公共关系室:掌理校友服务连系、新闻发布、校政宣导、外宾接待及其他公共关系事项。 七图书馆:掌理搜集教学研究资料及提供资讯服务事项。 八电子计算机中心:掌理资讯行政、教学及研究事项。 九推广教育训练中心:掌理现职警察人员在职训练、进修及深造教育事项;并代训民间公共安全人员,培训民间警力事项。 前项各处、室、馆、中心,得分组办事。科学实验室、电子计算机中心组长,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余均专任。 第 4 条 本大学分设学系,亦得单独设研究所,必要时,得视实际需要于系、所之上设学校。 第 5 条 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副校长一人,承校长之命,襄理校务;均警监。 第 6 条 本大学置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从事授课、研究及辅导;另为教学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署助教协助之,均聘任;其员额均依教育法令有关规定定之。 本大学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其中十五人,得列警监。教官员额在前项教师员总数之内。 本大学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各学系各置主任一人,各单独设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长一人,推广教育训练中心、电子计算机中心、科学实验室、公共关系室各置主任一人,图书馆置馆长一人;均由前二项教授或警监教官兼任之。 第 7 条 本大学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或警监;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各一人,警监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组长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警正;秘书二人或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警正;编审二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组员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或警佐,其中十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警正;技士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警卫队长一人,警卫队员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书记六人至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之教务长、学生事务长、总务长,以专任为原则,必要时得由教授兼任之。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第一项书记职缺继续其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 8 条 本大学设医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医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药剂生一人,护士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掌理保健、医护事项。 第 9 条 本大学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本大学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本大学设学生 (员) 总队,掌理学生 (员) 军训及生活辅导事项;置总队长一人,警正或警监;副总队长一人,大队长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队长一人至三人,中队长、训导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区队长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 第 12 条 第五条第十一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及聘任人员外,职务所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3 条 本大学为适应事实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 14 条 本大学办事细则,由本大学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并报请教育部核备。 第 15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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