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内政部为筹设建筑研究所,推动全国建筑研究发展、改善全民整体居住环境品质、提高营建技术水准及加强都市发展建设,特设置建筑研究所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规划组:掌理建筑研究发展规画,研究方向策订,研究计划审议,研究成果评估,国内外研究机构交流合作,建筑研究所建筑设施与环境规划等事项。 二工程组:管理建筑构造、建筑材料、营建技术、结构系统之研究;技术、工法、材料、设备之评估审查;建筑研究所有关工程设计与兴办等事项。 三资讯组:掌理建筑资讯体系规划,国内外建筑图书资讯搜集整理与服务,建筑资讯中心筹建,大地工程地质资料库建立等事项。 四推广组:掌理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专题研讨与讲习,建筑专业人力教育训练,建筑规范及生产合理化之推动,建筑产业谘询服务等事项。 五秘书组:掌理中长程计划、年度施政计划、工程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策订、汇编;文书、山纳、庶务、工友管理、刊物出版及不属各组之事项。 第 3 条 本处置主任一人,综理处务;副主任二人,襄理处务。 第 4 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组长、技正、研究员、专员、副研究员、设计师、科员、技士、助理研究员、技佐、办事员及雇员。 第 5 条 本处设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 6 条 本处设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处因技术研究发展业务需要,得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研究费或车马费。 第 8 条 本处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种专案评估审查会,评估审查会审查人员依规定酌给研究费或车马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备注:编制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二)593 页) 第 10 条 本处于建筑研究所成立时撤销之。 第 11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