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为推行优生保健,谘询学者专家意见,依优生保健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设优生保健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 2 条 本会之任务为对左列事项提供建议: 一关于施行人工流产或结扎手术情事认定标准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生育调节器材及药品使用之研议事项。 三关于优生保健法规制 (订) 定案、修正案之研议事项。 四关于优生保健研究、发展之研议事项。 五关于优生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之研议事项。 六其他有关优生保健谘询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署长兼任之。置委员十二人至十四人,由署长遴聘具有优生保健相关学术或工作经验之学者专家兼任之,任期均为二年,期满得续聘。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日常事务,置干事一人至三人,办理所任事务,均就本署现职人员中派兼之。 第 5 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委员推选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本会开会时,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议案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员之同意与不同意意见人数相等时,取决于主席。 第 7 条 本会委员、执行秘书、干事均为无给职,但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 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