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昆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市本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等五个配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财政是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的物质基础、体制条件、制度保障和监管手段。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新形势下,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增强财政保障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和民生投入,加大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整合资源,创新管理,提升财政服务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总体能力,进一步促进昆明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围绕上述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为了适应昆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围绕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财政政策设计,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进一步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
(一)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在科学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统筹兼顾,规范市与县(市)区、市与三个开发(度假)区政府财权划分,既充分考虑县(区)级政府所承担的职能和支出责任,又充分考虑市政府实际承担的事权和公共服务范围,努力做到财权划分与各级政府所承担职能、支出责任和事权相一致,并结合各地实际,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发展经济、培育财源、促进增收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二)明确政府间的支出责任
结合财力分配状况以及土地收益分享实际,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县(市)区、市本级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事权范围,科学合理划分政府之间的事权,强化县(市)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支出责任,推进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事项,资金由市级承担;属于市县(区)两级共同承担的事项,完善专项资金补助及配套办法,实现资金承担比例与财力分配及土地收益分享相匹配,市级财政原则上以项目补助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属于县(市)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事权范围的事项,资金由县(市)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承担。
(三)完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强县乡两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使用方向一致、可归并的项目予以整合,对一次性安排的项目和已到期的项目予以取消。稳定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大力推进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
二、加强财源税源培植,构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四)认真落实培植财源税源的各项措施
1.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不折不扣执行支持财源税源、非公经济发展、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发展等政策,凡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非公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从2008年起,以2007年为基数,5年内工业园区内新增税收上解市级财政部分,留给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完善县域经济发展机制。市级对困难县区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年限从2009年延至2012年,稳定北部五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将扶持年限顺延3年至2012年。创新扶持发展方式,采取收入增量奖励、以奖代补等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3.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五年内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亿元工业园区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和软环境建设的补助,引导金融资金、企业资金、社会资金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投入。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认真落实科技计划、新型工业化、节能减排、旅游发展、金融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等各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财政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着重扶持符合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符合辖区产业特点的重点项目和优势产业,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企业技术创新以及产业集聚,加快建立经济增长产业支撑体系,培育和扩大地方税收来源。
(五)强化财政收入管理
1.加强税收收入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各项税收减免政策,维护税收的合法性、公平性,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收入级次,杜绝税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促进税收收入的规范管理、应收尽收。
2.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认真执行各项非税收入政策,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和其它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收支行为,改进政府行政软环境,为招商引资提供良好条件。
3.严格收入目标管理。细化收入任务,落实目标责任,通过市政府与14个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及相关执收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收入任务分解落实;加强收入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建立财税、土地、人行、国库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财政收入形势,及时解决和处理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入目标的完成。
三、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力度
(六)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本级、各县(市)区以及三个开发(度假)区每年财政安排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低于地方财政支出的20%,重点投向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滇池治理与生态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与民生工程、社会发展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重大项目前期经费。财政资金主要采取资本金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资金、社会资金投入,推进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硬环境。设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扎实、超前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2.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银企、银建、银农、银文、银社广泛开展合作,引导更多的银行资金投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外援外贷工作,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的贷款赠款支持;根据国家和省的投资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项目,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努力争取上级部门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
(七)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1.建立投融资公司资本金及资产注入机制。结合财力状况,加大对市级投融资公司资本金注入力度;清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稳步有序将非经营性资产注入到市级投融资公司;强化投融资公司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其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市场化项目运作机制,发挥其在投融资工作的引导和带动主体作用,提高投融资能力和资本运作水平,进一步扩大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来源。
2.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力度。设立融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今后视融资成效、使用效果及财力状况逐年增加,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支持市级投融资平台、14个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大力进行融资,加大两级城建、三级开发区和三大类基础设施融资力度,实现融资大突破。鼓励支持市级各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与银行的合作力度,利用金融资源,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建立融资工作考核管理机制,对市级投融资平台、14个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以及市级部门的融资工作以及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给予奖励。
3.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落实《昆明市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支持银行业、保险业、资本市场、担保业、典当业、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等六个配套办法,市级财政设立金融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奖励贡献突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及诚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非公企业融资环境、支持金融产品创新、实施金融人才引进工程以及加强金融培训等方面支出。
4.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引导和帮助昆明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对于成功采取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的市属国有企业以及成功上市的非公企业,根据融资额度,给予经营班子200-300万元的奖励。
5.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信用信息库以及中介服务体系等建设。
(八)改革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1.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改革现行账户管理方式,通过设立单一的集散账户管理“两头”,归口管住入口,统筹管理出口,增强政府对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调控力度。
2.综合考量昆明各银行的资质、贡献、效率和服务等因素,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各银行对昆明经济社会发展贷款以及经营状况评级等情况,合理有效地调整银行账户存款额度,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银行公正、公平、透明的配置机制,扎实稳妥地探索财政性资金支持银行发展的新路子,激励各驻昆银行加大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资金支持。
3.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严格账户开设审批程序,凡需开立账户的,须按照《昆明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
四、创新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力
(九)创新预算管理机制
1.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持市级预算的稳定性,建立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度执行中的超收收入,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有关支出以及用于解决债务、防范财政风险、特殊支出等必要支出以外,原则上不再追加具体支出,列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转到以后年度按预算程序安排使用,以利于更好地保障重点支出需要,规范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2.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力。预算编制细化到项目,预算执行实行分口管理,对于各口新增支出需求,原则上在各口内进行调剂。对于上级政策、工作调整等特殊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由相关部门明确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详细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适时调整修订定员定额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结合物价指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实施动态管理,科学合理制定定员定额标准。
(十)优化预算编制方式
1.全面推行零基预算、部门预算。严格按照“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原则规范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经费年度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严格按照实际在编人数、车数核定经费额度。
2.改进预算编制流程。改进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程序,在“一上”阶段预算单位不上报项目支出预算,只上报基本支出预算,待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二上”阶段再上报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编审制度,在市财政局设立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委员会,负责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编报审核等工作。
3.深化综合预算管理。规范单位经费支出渠道,凡是部门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能够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一律纳入。
(十一)改革结余资金管理
1.从2008年起,当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除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之外,预算单位人员经费结余以及公用经费结余收回财政。对于项目支出经费结余资金原则上不予结转,由财政收回;确实需要结转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须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结转。
2.对预算单位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确需动用的,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动用。
五、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强财政公共保障能力
(十二)压缩一般性支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按照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支出坚持有保有压、有进有退,大力压缩“人、车、会、出国”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办公设备配置和楼堂馆所建设,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三农”、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民生投入,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改革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方式
按照“办事不揽事、外包不甩包、花钱买服务、用人不养人”的原则,结合全省综合改革试点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考虑市场发育程度、公共服务事项性质等因素,对不同的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资金供给方式。
1.政府保障。对于需要政府直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纯公益类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核定经费保障标准,收支脱钩,实行全额保障。
2.政府补助。对于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坚持“养事不养人”的原则,财政对其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核定财政专项或定额补助。
3.购买服务。对于提供非公共服务的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坚持“花钱买服务、用人不养人”的原则,政府通过招标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
六、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1.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快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和县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在6个县市区实施改革的基础上,争取2009年在其他8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
2.科学合理划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逐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管理
1.简化审批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推行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方式同步审批制度,凡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已审批的,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凡是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变更调整的,其采购方式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2.推行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建立完善监管与操作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十六)创新专项资金管理
1.分类整合专项资金。按照改革发展的需要和分类整合的思路,在全面清理历史形成的各类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对合理的、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予以保留,对不合理的、没有实际存在意义和没有实际效果的专项资金坚决取消,对来源渠道、使用范围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相同或类似的专项资金进行合并。
2.对于清理后保留或合并的专项资金,按照“一项专项资金制定一个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修订或制定管理办法。
3.加强专项资金监管。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严格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
七、创新财政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规范安全
(十七)创新财政监督方式
1.建立重点项目投资评审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控。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均纳入投资评审和审计监督范围。强化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建立专家评审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2.创新绩效评价机制。以财政专项资金为重点评价对象,建立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考核体系,着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放大作用明显、使用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奖励,并适当增加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额度,对于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取消或削减其专项资金及支出预算额度。
3.强化会计管理和监督。加强会计行业监管,规范会计执业行为,加强对预算单位、企业财会人员的监督、管理、培训和后续教育,统筹安排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提高会计监管成效。
(十八)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政府举债规模。加强政府债务的监控管理,建立完善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适时出台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保证债务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切实增强财政风险防范能力。
(十九)建立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制度
制定出台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的职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问责。
昆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2007〕5号)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审批,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的安排,按照专户存储、滚动使用的方式运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前期经费;
(二)中央和省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三)项目成果转让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项目前期费进行前期阶段工作带来的收入;
(四)项目投资确定并已收回财政的项目前期费;
(五)前期费专户产生的利息;
(六)其他可用作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矿产压覆等报告研究、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研究试验、初步设计评估、施工图设计、概算审查、咨询评审等费用;
(二)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投标费用;
(三)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项目前期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固定资产。
第四章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需申请安排项目前期费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委。
(二)申请安排前期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
3.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目标及进度安排;
4.项目前期费用概算总额、构成、计算依据以及年度用款计划等。
第七条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负责对收到的项目前期费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前期经费年度安排意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安排前期费的项目,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目单位要与市发改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限及内容。
第八条拨付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常务会批准的项目前期经费年度安排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市政府授权管理前期经费的市级投融资公司,由该公司开设前期经费专户进行管理。
(二)项目责任单位申请拨款时,应向市级投融资公司填报《基建拨款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合同、进展等相关拨款依据,并与市级投融资公司签订《项目前期费管理协议》后,由市级投融资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拨入项目责任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项目前期费管理协议》及拨款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前期费首期拨付30%,剩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拨付。
第九条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履行手续。年内新增项目的前期费,由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前期费当年的收回情况统筹考虑安排,并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市财政局根据拨付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发改委的副市长审批;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发改委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共同审批;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审批;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章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项目责任单位无能力完成的前期工作,签订规范化的合同。签订的合同作为拨款的依据。对于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改部门在审批立项时必须列入项目总投资。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前期费计算在项目总投资内,按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后30日内,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配合市级投融资公司及时收回,并缴入市级投融资公司开设前期经费专户,按本法规定程序滚动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费拨付后三个月仍未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配合市级投融资公司收回资金并缴入市级投融资公司开设前期经费专户,待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对没有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核销。
第十五条对没有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前期费如有结余资金的,应于审查通过之日起15日内,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配合市级投融资公司收回资金并缴入市级投融资公司开设前期经费专户。超出预算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对确定实施,但因项目前期工作未达到相应深度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当年未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其项目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凡属使用项目前期费形成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资金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收回,缴入项目前期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市级管理前期费的投融资公司和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前期费,并应于每季度末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在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30日内组织审查,并向主管部门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分析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将通知市级管理前期费的投融资公司不予拨付后续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费的,经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前期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规范和创新财政性资金的银行存放管理模式,增强政府对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的调控力度,激励驻昆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支持,开拓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发挥财政性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加快建立与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继续深化财政改革,强化制度创新,积极推进,分步实施,实现财政性资金的统一调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基本原则
1.不改变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权限。资金的性质、范围、管理部门、使用方向及其审批程序维持不变,仅对目前资金账户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2.创新资金运作模式。参照目前预算管理模式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改革要求,对财政性资金实行合并计算、综合考核、统一调度。
3.创新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的管理方式。通过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评价激励机制,将财政性资金存放于银行的间歇性资金在驻昆银行之间进行存款配置,引导驻昆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支持。
4.确保资金的安全增值。通过在各驻昆银行之间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存款以及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调度顺畅基础上的安全增值。
二、改革内容
改革的资金账户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和存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账户和存款。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和存款
1.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和存款包括两类:第一类是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二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改革目前“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银行账户”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方式,将分散存储于各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单一账户集中管理,实行同户分账核算,但不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向和范围。
国家对社保基金等政策规定必须专户存储的资金暂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但社保基金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款余额将作为财政部门向各驻昆银行进行存款配置的参考因素,并可在规定的存款银行间调度配置。
2.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通过设立三类银行账户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管理:
(1)集散账户。专门用于统筹、归集和调度资金,实现对财政性资金的集中管理、综合调度。该账户在银行的设置采取第一年设置于激励评价得分最高的银行,之后两年轮换一次,取评价得分最高的银行。
对于收入发生频繁、零星、分散,直接缴入集散账户确有困难的资金,可设一个收入汇缴专户,作为专门用于收缴归集收入的零余额账户。并于每月头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各收入专户内的资金划入集散账户,实现收入汇缴专户按月清零。如遇单笔大额(百万元以上)收入发生则应实时划缴集散账户。
对于日常支付频繁、支出核算复杂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可设一个专项资金支出专户(以下简称“支出专户”),用于满足专项资金日常支付需要。财政部门按月从集散账户预拨头寸至支出专户,当支出专户中的现金存量不足以满足专项资金需求时,由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存款从各驻昆银行回调至集散账户,再将资金从集散账户拨至支出专户。
(2)零余额账户。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在代理银行设立的零余额账户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并与财政集散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3)存储分户。财政部门在每个驻昆银行只开设一个存储分户,用于存放分配给该银行的财政性资金。该账户仅用于与集散账户进行资金调度,不得用于其他收支业务。已设置集散账户的银行,其集散账户与存储分户合二为一,不再设立存储分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和存款
1.市财政严格按照《昆明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昆财库〔2008〕7号)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销户审批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和存款包括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原基本账户资金和财政性专户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暂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但住房公积金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款余额将作为财政部门向各驻昆银行进行存款配置的参考因素,可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开户银行间由市财政局实行指令性调度。
3.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余额,纳入财政合并计算银行存款余额,统一对银行进行考核调度。
(三)银行评价机制
根据《昆明市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评价激励暂行办法》,保证财政性资金向驻昆银行进行存款配置时的客观公正,并确保存放驻昆银行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引导驻昆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1.建立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1)可靠性指标,反映银行的经营管理和存放资金安全情况。重点评价不良贷款率指标。
(2)贡献度指标,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包括对昆公共项目贷款规模、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规模、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规模、对昆贷款集中度四个分指标。
(3)银政合作指标,反映银行与政府的合作情况,包括金融办评分、财政评分两个分指标。
2.核定各驻昆银行总评分。
采用评分法对各银行进行评价。首先每项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并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确定一个分值。其次根据单个银行在各项指标上的表现情况确定其对应的类别,以此得出其各项指标的评分。最后按照各项指标的权重将该银行所有单项指标的评分进行加权求和,计算出该银行的总评分。
3.核定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各驻昆银行的配置比例。
计算单个银行的总评分在各银行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例,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款在该银行的配置比例。
对驻昆银行业的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于每年的四月份前完成。
(四)财政性资金存款余额的配置和调度
1.财政性资金存款的配置。财政将行政事业单位合并计算可用于配置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余额,按评价核定的配置比例,确定各驻昆银行应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存款数额。
2.财政性资金存款余额的调度。当集散账户的现金不能满足正常支付需要时,财政将差额部分按配置比例从各存储分户调入集散账户;当集散账户的资金超过正常支付需要时,财政将超额部分按配置比例调至各存储分户。
(五)预警机制
为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财政部门要与银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当驻昆银行流动性或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即时调回资金,不受评价时间的限制。
三、实施步骤
(一)根据评价激励办法对驻昆银行进行评价,确定集散账户银行和各银行存款分配比例。
(二)根据计算比例,向各驻昆银行进行存款配置。
(三)为保证此次改革平稳过渡,各驻昆银行现有资金存款存量将按照评价后确定的配置比例逐步调整到位。
(四)技术支撑系统等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彻底取消各类资金账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通过集散账户统一实现各类资金的归集、调度和收支管理。
四、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评价激励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性资金存放驻昆银行评价激励暂行办法
为保证财政性资金向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的客观公正,并确保存放驻昆银行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引导驻昆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支持,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贡献原则
本办法将各驻昆银行对我市社会经济,特别是金融经济的影响以及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
(二)安全性原则
本办法将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安全性作为重要的评价因素。
(三)客观性原则
本办法评价指标从相关的不同部门采集,并按一定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
(四)可操作性原则
指标体系的设计力求简便易懂,具科学性和可比性。
二、评价激励体系
(一)评价指标
1.指标设置
评价指标主要从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安全性、银行对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以及银行与政府的合作情况三个方面,分别设置可靠性、贡献度和银政合作三类指标,各类指标又设置相应的分项指标,具体是:可靠性指标下设不良贷款率一项分指标;贡献度指标下设对昆公共项目贷款规模、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规模、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规模、对昆贷款集中度四项分指标;银政合作指标下设金融办评分和财政评分两项分指标(见表一)。
2.指标权重
根据各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分别对各指标赋予一定的指标权重,各项指标的权重如下:
(1)可靠性指标权重为0.2。
(2)贡献度指标权重为0.7。该指标下的四项分指标权重分别为:对昆公共项目贷款规模0.4、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规模0.3、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规模0.1、对昆贷款集中度0.2。
(3)银政合作指标权重为0.1。该指标下的两项分指标权重分别为:金融办评分0.5、财政评分0.5。
驻昆银行存在服务不及时,无正当理由压延缴交或支付款项、对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贷款限制支用,实行一票否决。
(二)评价方法
采用评分法,即将每项评价指标分为多个分项指标,并采用百分制对每个分项指标确定一个分值。评价单个驻昆银行各项指标得分,然后按照权重进行加总,得出单个驻昆银行的最终得分。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指标评分标准,按标准为驻昆银行评分。
根据驻昆银行的实际情况,按照类别要求确定各具体指标的分值(详见表一)。
步骤二:计算单个驻昆银行的得分。
根据预先确定的指标权重,计算单个驻昆银行的得分情况,即各项指标分值乘以权重,加总计算出单个驻昆银行的得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某驻昆银行总评分=可靠性指标评分20%+贡献度指标评分70%+银政合作指标评分10%
其中:
某驻昆银行可靠性指标评分=不良贷款率评分
某驻昆银行贡献度指标评分=对昆公共项目贷款规模评分40%+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规模评分30%+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规模评分10%+对昆贷款集中度评分20%
某驻昆银行银政合作指标评分=金融办评分50%+财政评分50%
步骤三:计算单个驻昆银行得分的比重。
将单个银行的得分除以各银行得分总和,以此得出财政性资金存款在该银行的配置比例,从而确定财政性资金存款在该行的配置数额,即:
某银行财政性资金存款配置比例=某银行得分÷各银行得分总和×100%
三、评价激励办法的实施
(一)纳入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存款规模
每年纳入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存款规模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确定。
(二)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1.评价范围:总、分行在昆明的各国内驻昆银行。
2.统计口径及内容:以评价范围内的各驻昆银行昆明地区的数据为大口径。评价指标体系的可靠性、贡献度指标的统计口径以银行业管理部门为依据。
(三)实施步骤
第一步:收集数据。财政部门向银行业管理部门、投融资公司、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收集各驻昆银行的年度经营状况、贷款规模等资料信息。
第二步:根据收集资料进行计算,确定评价结果。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评价办法计算各驻昆银行的得分,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放比例,再由各分行自行确定所得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其下辖支行的分配比例。
第三步:对纳入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存放调整。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存款规模,对在各驻昆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额进行动态调整。鉴于财政性资金目前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款存量与按本办法确定比例计算应存放量的正负落差普遍较大,为避免银行存款在各驻昆银行间的大幅调整,将对各驻昆银行的现有存款存量逐步调整,将集散账户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调整落差大的银行的存放量,并通过控制陆续到期存款的续存来解决各银行存款存量调整到位的问题。同时,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现存放在各驻昆银行的存款存量将作为财政性资金存款向各驻昆银行进行分配时的参考因素,若按比例计算某银行应存放量大于该银行现存量,但小于该银行现存量与该行社保基金存量和住房公积金存量之和,则视为该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存量已按本办法调整到位,但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该行的存量保持不变。
表一 驻昆银行评价激励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采集来源
指标数值
分值
可靠性(权重0.2)
不良贷款率
考察银行的不良贷款情况,反映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安全性。
银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直接由银行提供,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5%以下
100
5%≤X<10%
80
10%≤X<15%
50
15%至≤X<25%
20
25%以上
0
贡献度
(权重0.7)
对昆公共项目贷款规模(权重0.4)
计算单个银行对昆公共项目贷款占所有被评价银行对昆公共项目贷款的比重。按评价年度银行对投融资公司年末贷款余额计算。
市级、县(市)区投融资公司
单个银行对昆公共项目年末贷款余额÷各银行对昆公共项目年末贷款余额总和
(比重÷最高比重)×100
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规模(权重0.3)
计算单个银行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占所有被评价银行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的比重。按评价年度年末银行对投融资公司三年以后(不含三年)到期的贷款余额计算。
市级、县(市)区投融资公司
单个银行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各银行对昆公共项目中长期贷款总和
(比重÷最高比重) ×100
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规模(权重0.1)
计算单个银行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占所有被评价银行对在昆企业贷款增量总额的比重。按评价年度银行对在昆企业年末贷款余额增量计算。
银行业管理部门
单个银行对在昆企业年末贷款余额增量÷各银行对在昆企业年末贷款余额增量总和
(比重÷最高比重)×100
对昆贷款集中度(权重0.2)
计算单个银行对昆贷款占该银行对全省贷款的比重。按评价年度银行年末贷款余额计算。
银行业管理部门
单个银行对昆年末贷款余额÷该银行对全省年末贷款余额
(比重÷最高比重)×100
银政合作(权重0.1)
金融办评分(权重0.5)
评价银行与政府的合作情况,包括报表报送、信息提供、工作沟通、业务配合、服务质量等。
金融办
根据合作情况在0-100分之间给出评分
财政评分(权重0.5)
财政部门
根据合作情况在0-100分之间给出评分
四、修正机制
由于财政收支规模存在动态变化,纳入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存款规模可以根据当年财力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适时作出调整,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存放在各驻昆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也可以依据存放比例相应作出适当调整。
基于评价体系中的指标会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管理的要求而发生改变,对指标构成、权重和评价方法、程序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正。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审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支出追加是指市本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年初无预算支出须追加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市本级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详细的项目预算。
第四条追加预算支出原则上按市政府分管领导归口部门预算统筹调剂解决。由市本级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请示,市财政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审批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明确调剂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五条对于在各口部门预算无法调剂安排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由市本级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市级其他领导在年初预算以外签批的预算资金,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统一平衡。
第七条建立追加预算支出事项评审机制,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立项依据、经费需求、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把关。
第八条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追加,除突发性、特殊性事项之外,上半年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九条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第十条市政府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做出批准决定后,由市财政局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二条市本级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对追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与市本级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未实现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预算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支出结余含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五条市本级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余不办理结转,由财政收回。
第六条市本级事业单位除人员工资之外,其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办理结转,由财政收回。
第三章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七条项目支出结余按照完成情况分为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和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
(一)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实施但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2.项目因故当年未实施,需要推迟到次年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
3.因特殊情况当年已建成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结余资金视同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
(二)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含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的项目形成的结余。
第八条未完成的项目结余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特殊情况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结转。
第九条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以及项目终止撤消和两个预算年度未使用的结余资金不办理结转。
第十条属于中央、省以及列收列支专项资金的预算结余,依据相关政策结转次年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收回的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
第四章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的方式,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在结余资金中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报送结余资金不实的,预算单位必须将不实部分的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不按规定上缴的,财政部门相应调减单位年初预算。
2.未经批准自行使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门责成单位予以纠正,对违规结果已无法更改的,将按违规金额调减单位年初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财经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财经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第三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教育与惩诫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负责;对部门审计监督中反映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对下属单位实行全面管理并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督促本部门和下属单位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部门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
(二)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性资金划入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的;
(四)擅自动用结余资金的;
(五)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六)因虚列预算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没有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的;
(七)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第七条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改变非税收入的征收性质、名称、对象、范围和标准的;
(二)擅自停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或对收入票据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的;
(五)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私分非税收入的;
(六)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七)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配合征收机关,造成非税收入流失的。
第八条在财政支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的;
(四)违反工资、津补贴发放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现金或等价物的;
(五)在绩效评价中,故意错报、漏报、虚报、瞒报评价材料,绩效评价弄虚作假,或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申请建设资金时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未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
(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缴项目结余资金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十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任用的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和报告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或违规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和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的。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当问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违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设立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占用公物的,应当问责。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违规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问责。
第十四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其他有效途径反映并查证属实的,应当问责。
第十五条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财经责任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市监察局负责实施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