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定》(云发〔200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8〕108号)的要求,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关于公布云南省保留实施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公告》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我州先后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项目过多、审批程序太繁、审批效率较低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必须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消除体制性障碍,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不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公共需求为导向,按照“流程最短、质量最优、效率最高”的原则,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创新能力,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审批条件进行整合、优化、重组和改造,实现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科学划分和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机关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机联系和互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转变,促进依法行政。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8〕108号)的要求,通过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范围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列50个州级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包括有关省驻德宏州级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州级部门是:州发改委、经委、民宗局、人口计生委、外事办、侨办、扶贫办、人防办、编办、无委办、州教育局、科技局(包括知识产权局)、公安局、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包括运政处、海事局)、农业局(包括各站所)、畜牧局(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站)、林业局、水利局、水文分局、商务局、文化局(包括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粮食局、移民局、档案局、地震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盐务管理局。 2.清理和精简要求 (1)对与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州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连同原设定依据一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审核确认后再逐级按照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 (3)对我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一律取消。 (4)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5)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其中,可以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 (6)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7)对一个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可以精简的环节予以取消。 (8)对可以由县市级以下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州级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9)对同一部门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合并。 (10)对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审批项目,应当改变审批方式,实行内部管理。 (二)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行政问责、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四项制度以及今年省政府推行的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对本部门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根据高效、便民的原则,重新确定行政审批时限。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求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责任与监督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做到权责统一,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规范行政审批方面,严格规定行政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制定严密的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四、实施步骤 (一)部门清理阶段,2009年3月3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州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格式附后,可登陆“德宏政府法制”网页下载),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提出压缩审批时限的具体意见,并在2009年3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报告连同《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和审批项目设定依据的文本一并报送州政府法制局审核(附电子文档)。在前三轮清理中已经取消的项目本次不再报送。 (二)审批公布阶段,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程序为: 州政府法制局经全面审核后,根据清理结果形成州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草案,经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主要新闻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公布。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州政府法制局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纪律 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德宏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局负责。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确定工作人员,具体完成工作任务,务必按照本通知关于审批项目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压缩1/3以上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和上报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的部门,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不准瞒报、漏报、迟报、错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的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该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不准因为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相互扯皮而使该调整的项目无法调整;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塞责敷衍、应付了事。对精简的项目未达到1/5左右,保留的多数项目未压缩1/3以上审批时限的原则上不允许上报。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的,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要根据我州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以及州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报送上级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