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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呼建委发[2009]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外进建筑业企业的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外进建筑业企业的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外注册,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核等企业(以下称“外进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五条对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实行企业资质备案和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是指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并提交《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审查合格的外进企业发给《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诚信证明原件; (五)企业法人对入呼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在呼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外进企业需在本市设立公司一级管理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负责本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揽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一个外进企业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第九条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续备案,延续备案应在原备案有效期满前15日申请。有效期满未办理资质延续备案的,需重新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第十条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是指外进企业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有效期为项目实施周期。承接的工程竣工后30日内,承接人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外进企业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备案表》); (二)承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业(或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承接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外进企业在本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和承接任务,须出示《备案通知书》。发包方和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备案通知书》的外进企业。 第十三条对外进企业提出的资质备案或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申请,市建设委员会在备案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意见。 第十四条外进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必须办理备案。总包方有权拒绝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建筑分包活动。总包方违规使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须保证与本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通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资质备案管理部门。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外进企业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组织召开的会议,执行行业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外进企业在本市开展建筑经营活动,必须保证投入项目的机械设备、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安全合格和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外进企业应当结合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须符合承接项目类别、规模的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必须保证上岗人员的专职到位和经营管理全过程的专职负责;要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禁止外进企业以缴纳项目保证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本市承揽业务。外进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工程造价依据及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外进企业在本市从事的建筑管理活动,必须由本企业的自有实体队伍承担。严禁外进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施工。严禁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持证人员挂名(挂证)从事工程项目的建筑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外进企业实行动态监管,纳入本市行业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外进企业的监管,在办理有关手续和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时应检查《备案通知书》和《工程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外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处罚,记入外进企业诚信档案,不得参加当年度本市建筑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 未办理备案手续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停止其在本市的招投标资格,两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外进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罚,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外进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持证上岗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 (一)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标准等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两次(含)以上处罚的; (二)伪造、转让、出借执业证书的; (三)经核查,持证上岗人员脱岗,经指出后不及时改正超过两次(含)以上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配合对技术文件的审查,出具虚假技术资料两次(含)以上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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