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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接受金门马祖地区保送新生甄选入学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鼓励金门、马祖地区优秀青年参加警察工作,培育该地区优秀警察干部,提高该地区警察干部素质,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保送学生应具备左列资格: 一金门、马祖地区之高中之毕业生,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下者。 二符合招生简章所订体检、体测、口试标准者。 三品学兼优,学业成绩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绩在八十分以上,且无不良素行纪录者。 第 3 条 保送学生名额,每年金门地区保送一名至四名,马祖地区保送一名至二名,就读专科警员班一年级或警员班。 第 4 条 保送学生,应检具左列证件: 一入学申请书三份,黏贴最近三个月正面二寸半身照片。 二学历证明书及在校成绩单。 三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影本一份。 四公立医院健康证明书一份。 第 5 条 保送学生由金门、连江县政府邀请有关单位及人员组成甄选委员会甄选。 保送名册及证件,专科警员班于每年五月底前由福建省政府层转内政部转请教育部核办;警员班于开学前一个月汇送内政部核办。 第 6 条 保送学生应参加本校新生入学考试之体检、体测及口试,不合格者不准入学。 第 7 条 保送学生,经通知入学,逾期未办注册手续者,取销入学资格。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8 条 接受保送入学学生,肄业期间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与一般学生相同。 毕业后,一律分发原保送地区服务。 第 9 条 保送学生毕业后,其服务年限应依中央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暨警察学校毕业学生服务年限办法之规定,在原保送地区服务满六年。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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