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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地马拉共和国外交部次长阿雷瓦罗致中华民国驻瓜地马拉欧大使鸿炼照会 (中译文)第 12584号
大使阁下:
兹谨奉告阁下,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由中瓜两国政府于瓜京所签订之“瓜地马拉共和国与中华民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经于一九九○年十月以换文方式将效期延长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鉴于中华民国政府依据上述协定所派之农业技术团透过研究、推广及培训瓜国农民等计划,对于瓜国境内不同地区之农业发展贡献良多。基于上述,瓜国政府希望阁下转请贵国政府惠予同意将该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续延五年,以便瓜国政府在未来五年续获贵国农技团宝贵贡献之益。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次长阿雷瓦罗【签字】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于瓜地马拉市第 EC84-483 号
部长阁下:
本人兹敬复贵部阿雷瓦罗次长阁下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致本人之第 12548号照会,提请本人转请我国政府同意将一九八五年所签订,一九九○年十月经由换文延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之“中华民国与瓜地马拉共和国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续延效期五年。
本人兹特奉告阁下,我国政府愿基于一九八五年所签协定相同之精神与条件并依该协定第十七条“得由缔约双方协议以换文予以延期”之规定,同意将该协定之效期延长五年,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
基于上述,倘贵国政府经由阁下对本案表示同意,则吾人互换之照会即确定中华民国农业技术团在瓜地马拉继续服务五年。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欧鸿炼【签字】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于瓜地马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