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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准则依废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分左列六种: 一甲级清除技术员。 二乙级清除技术员。 三丙级清除技术员。 四甲级处理技术员。 五乙级处理技术员。 六丙级处理技术员。 第 3 条 甲级清除技术人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理科、工科、农科、医科研究所毕业或领有与上述科系相关之技师执照,经讲习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毕业,并具有从事废弃物清除或处理工作之经验一年以上,经讲习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学校毕业,并具有从事废弃物清除或处理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训练合格者。 四领得乙级清除技术员资格证书,并据以从事废弃物清除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讲习合格者。 五领有甲级、乙级处理技术员资格证书,经讲习合格者。 第 4 条 乙级清除技术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毕业,并具有从事废弃物清除或处理工作之经验一年以上,经讲习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具有从事废弃物清除或处理工作之经验一年以上,经训练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高级职业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者,并具有从事废弃物清除或处理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训练合格者。 四国民中学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并具有从事废弃物清除或处理工作之经验五年以上,经训练合格者。 五领有甲、乙级处理技术员资格证书,经讲习合格者。 六领有丙级处理技术员资格证书,并据以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三年以上,经讲习合格者。 七领有丙级清除技术员资格证书,并据以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四年以上,经讲习合格者。 八本准则发布前,曾办妥工竘登记,得有证明文件,最实际负责废弃物清除或回收工作经验一年以上之完税证明,经训练合格者。 九本准则第一次修正前,已领有废弃物清除技术员资格证书者。 第 5 条 丙级清除技术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本准则第一次修正前,曾办妥工商登记,得有证明文件,具实际负责废废弃物清除或回收工作经验一年以上之完税证明,经训练合格者。 二国民中学以上学枚毕业具同等学历,并具有从事废弃物清除或回收工作之经验一年以上,经讲习及格者。 三国民小学毕业具同等学历,并具有从事废弃物清除或回收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讲习及格者。 第 6 条 甲级处理技术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理科、工科、农科、医科研究所毕业或领有与上述科系相关之技师执照,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一年以上,经讲习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毕业,并具有从事废物处理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学校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毕业,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三年以上,经训练合格者。 四领得乙级处理技术员资格证书,并据以从事废弃物清除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训练合格者。 第 7 条 乙级处理技术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理科、工科、农科、医科研究所毕业或领有与上述科系相关之技师执照,经讲习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毕业,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一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学校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毕业,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学校毕业,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三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络中学、高级职业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者,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四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六领有甲级清除技术员资格证书,并据以从事废弃物清除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七领有乙级清除技术员资格证书,并据以从事废弃物清除工作之经验四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八本准则第一次修正前,曾办妥工竘登记,领有证明文件,具有帢际负责废弃物处理工作一年以上之完税证明,经训练及格者。 九本准则第一次修正前,已领有废弃物处理技术员资格证书者。 第 8 条 丙级处理技术员,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理科、工科、农科、医科毕业,经讲习及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一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高级职业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者,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狂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四国民中学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四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五国民小学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并具有从事废弃物处理工作之经验六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六领有甲级清除技术员资格证书,并据以从事废弃物清除工作之经验一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七领有乙级清除技术员资格证书,并据以从事废弃物清除工作之经验二年以上,经训练及格者。 八本准则第一次修正前,曾办妥工商登记,领有证明文件,具有实际负责废弃物处理工作二年以上之完税证明,经训练及格者。 第 9 条 前六条之讲习或训练课程,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 第 10 条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应撤销其废弃物清除或处理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一因执行业务违法或不当,致污染环境或危害人格健康,情节严重者。 二其他违反废弃物清理相关法规,情节严重者。 经撤销废弃物清除、处狂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者,五年内不得再请领废弃物清除、处理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依规定再请领资格证书,需讲习或训练及格后办理。 第 11 条 本准则所称之讲习、训练,由中央主管机关或其指定之机关、机构办理,所需费用,由办理之机关或机构核实收取之。 第 12 条 合于第三条至第八条所列资格之一者,应检具学校毕业证书、讲习或训练及格证明、从事相关工作之证明文件等,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发给资格证书。 申请发给资格证书须缴纳证书费;其费额由中央主机关定之;补发或换发者减半收费。 前项证明书费之收取,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13 条 本准则第二次修正前,经讲习或训练合格,领有合格证明者,得依本准则规定,请领资格证书。 第 14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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