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北环境保护署与奥斯陆挪威研究委员会 (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平等、互惠及互利之基础签订本协定,以提供双方环境保护之技术合作架构。双方应依本协定寻求纳入相关之环境保护机构、研究机构及工业界厂商,以促进环境保护之技术合作活动。双方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作范围 合作活动应包括训练、人员临时委派、资讯交换、合作研究计划及其它经双方同意之活动,并应于环境规划与管理、风险评估、污染预防、藉市场诱因之污染控制、环境监测与评估,固体废弃物与废水管理及其他经双方同意之领域进行该等合作活动。 第二条协调与施行 双方承诺协调与施行依本协定进行之各项活动,尤应确保台湾与挪威环境保护相关研究与发展活动之协调。双方应各指定一位计画协调人,负责由该方所主办合作活动之整体协调。 第三条财务安排 本协定合作活动开始前其经费安排应先获得双方同意。原则上,派遣一方应支付国际旅运费,而接受一方应提供食宿杂费。接受一方并应负担该国国内研究相关之旅运费与依其内部有效规定提供突发疾病或伤害之医疗保险。一般而言,双方各自负担参与合作活动之费用 (除另有注明外,为百分之五十) ,并得部份或全部补助他方参与该等活动之经费。 第四条机密资讯 各方应就他方所认定之机密资讯列为机密,但该资讯依法须强制公开者不在此限,惟仍应预先通知提供资讯之一方。 第五条责任限制 任一方对使用他方提供之资讯,无庸负责。 第六条争议 关于本协定解释或适用之争议应由双方谘商解决。若争议仍未能解决,经任一方之请求,应依国际商会之仲裁规则解决之。 第七条生效、修正及终止 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五年,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得予以延长或修正。任何一方得以六个月前书面通知他方而终止本协定。依本协定已同意并于协定终止前已开始之活动,其效力与期限不受本协定之终止所影响。 为此,经双方合法授权之代表爰于本协定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以中文与英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签署于台北。 台北环境保护署署长 张隆盛〔签字〕 奥斯陆挪威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 韩伯乐〔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