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政府与布吉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间友好暨合作关系,特别是在农业方面之合作关系,同意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承允派遣农业技术团体协助布吉纳法索政府发展稻米栽培及其他作物,并增加农业产量。 第二条为达成第一条所述之目标,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一在巴格雷地区或其他地区开发水稻或陆稻垦区。 二负责农民之训练及技术指导,使其可替垦区之经营。 三负担农业技术团人员在布吉纳法索服务期间之薪给、旅费及保险费。 四提供农业技术团工作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农机具。 第三条农业技术团在布吉纳法索服务期间,布方承允: 一豁免该团工作所需器材及物料之进口关税及其他税捐。 二提供农业技术团团员备有家具及水电设施之住所。 三豁免农业技术团薪给及津贴之任何直接税捐。 四同意免除农业技术团人员入境布吉纳法索时,个人及其家属 第一次安顿使用物品之税捐,惟食品及饮料除外。 此类物品之进口应与所有抵达安顿同时进行。 倘此类物品之进口与人员之抵达时间差距未超过六个月,则海关单位认为上述同时进行之要件成立。 五给予该团人员充分之保护及依一般技术合作协定在布吉纳法索服务之国际机构人员所享之礼遇。 第四条布吉纳法索政府承诺在巴格雷或国内其他地区垦区安置足够数量农民以便在该团领导下耕作。安置农民所需费用由布吉纳法索政府负担。 第五条在布吉纳法索服务期间,农业技术团人员享有布吉纳法索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所分别规定之国定假日。 农业技术团与布吉纳法索有关单位,尤其是所在工作地区之农技机构中心密切合作。 第六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于举办农业技术研讨会及讲习会时,接受布吉纳法索学员。上述人员自布吉纳法索至中华民国间之往返机票及在中华民国之生活及训练费用均由中华民国政府负担。 第七条本协定可经由两国政府共同同意后以换文方式修改之。 第八条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缔约一方于六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他方有意修订条文或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三年。 为此,双方政府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本协定以中文及法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约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九月九日即公元一九九五年九月九日订于瓦加杜古。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驻布古纳法索大使 龚政定〔签字〕 布吉纳法索政府代表 外交部部长 魏陶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