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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顾问遴聘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会置顾问十六人至二十四人,由主任委员遴聘法律、经济、财务管理、金融、保险、企业管理、证券投资、会计等专家学者担任。 第 3 条 本会顾问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4 条 顾问得应邀列席本会委员会议,并得应本会之委讬提出专案研究报告及提供谘询意见。 第 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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