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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大学及独立学院研究所同等学力之标准及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教育部为鼓励自学研究俾有志深造者有接受大学研究所教育之机会,依“大学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以同等学力报考公私立大学及独立学院研究所硕士班者,须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修满大学或独立学院各学系规定年限,因故未能毕业,持有修业证明书,并经自学一年以上者。 二大学或独立学院各学系肄业学生,未修习最后一年课程,持有修业证明书,并经自学或从事与所习学科相关职业二年以上者。 三专科学校毕业,持有毕业证书。其为三年制者应经自学或从事与所习学科相关职业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应经自学或从事与所习学科相关职业三年以上,专科进修补习学校结业经资格考验及格者,比照二年制专科办理。 四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及格,持有及格证书者。 五国立空中大学全修生修满规定学分总数,经考核成绩及格,持有毕业证书者。 第 3 条 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学历,可比照前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办理。 军警院校学历依教育部核准比叙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 前二条同等学力,均以报考与修习学科相关之研究所 (组) 为限,其规定范围由各校自订。 第 5 条 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所者,学校得视实际需要,加考一或二科专业或专门科目。 第 6 条 以同等学力考入各研究所后,所应补修之基础学科与学分,得由各校院视实际需要自订,列为必修。但不列入研究所学分计算。 第 7 条 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所,志愿役现役军人应由军方依规定核准报考。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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