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妥善照顾年老无依退除役官兵,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采部分供给制 (自费) 于各地区设置荣民自费安养中心 (以下简称安养中心) ,其名称分别冠以所在地地名。 前项所称年老无依退除役官兵,系指支领军方退休俸、生活补助费、赡养金、大陆半俸及公教人员月退休金等人员。 第 2 条 安养中心设左列各组,掌理有关事项: 一社会工作组:掌理安养荣民生活照护与心理辅导及善后处理等事项。 二保健组:掌理安养荣民卫生保健及疾病医疗等事项。 三行政组: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财产保管及不属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 3 条 安养中心置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副主任襄助之。 第 4 条 安养中心置组长、秘书、辅导员、副技师、医师、社会工作员、组员、护士、保健员、技术员、药剂员、营养员、办事员、护理佐理员、书记,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安养中心为落实安养荣民生活照顾与服务,得设堂,置堂长,由辅导员兼任。 第 6 条 安养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安养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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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自费安养中心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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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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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简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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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简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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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荐派│3 │社会工作组、保健组、行政组;其中保│
││││健组长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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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荐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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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荐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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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技师│委任或荐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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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委任或荐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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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委派│3 │一内一人得列荐派。│
│作员│││二本职称之职等,在“辛、国军退除│
││││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六”未规定前,荐任社会工│
││││作员暂以荐派第六职等办理,委派│
││││社会工作员暂以委派第四职等至第│
││││五职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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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委派│3 │内一人得列荐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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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委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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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员│委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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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委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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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员│委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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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员│委任│1 │本职称之职等,在“辛、国军退除役官│
││││兵辅导委员会所属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六│
││││”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
││││职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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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委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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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佐│委任或雇用│2 ││
│理员││││
├───┼─────┼──┼─────────────────┤
│书记│委派│1 │本职称之职等,在“辛、国军退除役官│
││││兵辅导委员会所属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六│
││││”未规定前,暂以委派第一职等至第三│
││││职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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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委任至荐任│1 │现有人员出缺后改为任用。│
│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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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委任至荐任│1 │现有人员出缺后改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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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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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一本编制表适用彰化、台南、花莲及八德等四所荣民自费安│
││养中心。│
││二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在本会所属各机关职务列等表未│
│ 注 │规定前,暂适用“辛、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职务列│
││等表之六”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三表内派用职务进用时,应以具有任用资格者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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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9 条
安养中心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用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0 条
安养中心各级职员,应视实际业务需要,就编制表所定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1 条
安养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