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服务照顾国军退除役官兵,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于各地区设置荣民服务处 (以下简称服务处) ,冠以所在地地区名称。 第 2 条 服务处编制,依所服务照顾退除役官兵人数之多寡,区分为甲、乙、丙、丙、丁、戊五种类型,掌理左列事项: 一荣民就业、就医、就养、就学等事项。 二荣民访慰、权益维护、纠纷调处、善后处理等事项。 前项甲、乙种类型服务处得设辅导组及服务组,分别办理前项业务。 第 3 条 服务处置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助之。 第 4 条 甲、乙种类型服务处,各置总干事、组长、专员、辅导员、社会工作员、干事、办事员、书记;丙、丁、戊种类型服务处,各置总干事、专员、辅导员、社会工作员、干事、办事员、书记。 第 5 条 甲、乙种类型服务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6 条 甲、乙种类型服务处置会计员、佐理员;丙、丁、戊种类型服务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甲种类型服务处为有效推展各项服务工作,得视需要报经辅导会核准,设置荣民计程车业服务中心及分设地区分中心,采共同管理个别性经营方式(车辆为各荣民业者所自有) ,并得向公路主管机关立案为汽车运输业,办理营业登记。 荣民计程车业服务中心置主任、组长、组员、业务员、书记。营民计程车服务中心地区分中心置主任、组员、技术员、业务员。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9 条 服务处各级职员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0 条 服务处各级职员,应视实际作业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1 条 服务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