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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誉国民之家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安置伤残与衰老之退除役官兵就养,特依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设置荣誉国民之家 (以下简称荣家) ,并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2 条 荣家编制,依收养荣民之容量,区分甲、乙、丙、丁四种类型,各设左列组、室,掌理有关事项。 一保健组:掌理荣民卫生保健暨疾病医疗事项。 二辅导室:掌理荣民服务照顾、心理辅导、权益维护及精神生活之调适事项。 三秘书室:掌理印信、文书、研考、事务、出纳、给养、环境与有关设施之维护,管理及不属其他组室事项。 第 3 条 荣家置主任,综理一切事务,副主任襄助之。 第 4 条 荣家置组长、室主任、秘书、专员、辅导员、副技师、医师、组员、护理长、技术员、药剂员、保健员、护士、办事员、护理佐理员、书记,并得酌用雇员。 第 5 条 荣家为加强对荣民服务照顾,维护固有伦理道德,激发荣民团队精神,得设堂管理并置堂长,由辅导员兼任。 第 6 条 甲、乙种类型荣家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丙、丁种类型荣家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甲、乙种类型荣家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佐理员;丙、丁种类型荣家置会计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甲、乙种类型荣家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0 条 荣家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用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条 荣家各级职员,应视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2 条 荣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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