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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市荣民服务处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加强服务照顾退除役官兵,并减轻其生活负担,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置台北市荣民服务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置处长,综理处务,副处长襄助之。 第 3 条 本处设左列各组、室: 一服务组。 二福利组。 三管理组。 四处理组。 五秘书室。 第 4 条 本处置组长、室主任、秘书、专员、辅导员、组员、办事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 第 6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7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 8 条 本处为有效推展各项服务工作,得视需要,报经辅导会核准设置荣民计程车业服务中心,并得分设地区分中心,采共同管理个别性经营方式 (车辆为各荣民业者所自有) ,惟得向公路主管机关立案为汽车运输业,并办理营业登记。 荣民计程车业服务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组长、室主任、专员、组员、业务员、雇员、人事管理员;并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佐理员、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荣民计程车业服务中心地区分中心置主任、专员、组员、技术员、业务员、会计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9 条 本处及前条荣民计程车业服务中心暨其他地区分中心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0 条 本处各级职员之遴用,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条 本处各级职员,应视实际作业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2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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