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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巴拉圭共和国推动巴拉圭共和国一工业区之了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巴拉圭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经济合作关系,咸同意推动一工业区对加强巴拉圭共和国工业发展及创造就业之重要性,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将在巴国上巴拿省 Minga Guazu市离七号道路二十三公里处建立一工业区,由中华民国民间部门投资及政府合作。 第二条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工业区之建造以及区内工厂之设立将创造有利条件,如低利贷款,投资研究之融资及对投资者之技术支援。 第三条中华民国政府基于其对工业区发展之丰富经验,将对工业区中,由巴资或与巴国人合资之建设公司以及开发公司提供技术协助,俾利该区之发展及管理。 由中华民国、巴拉圭共和国之投资者以及与巴人合资设立之公司均可在本区设立。在工业区之公司承诺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雇用巴籍劳工。 第四条巴拉圭共和国政府依预先设定之时间表及开发公司与巴国与此有关之公司或机构间之约定并依主管当局现行法律规定,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建造商及开发公司工业区之联外道路情况及电力、电讯及水之基本供应,为满足工业区及工厂营运之最低需求,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在上述案件下将提供: 一每天最低需求电量一千万瓦特 (10 MEGA WATTS)。 二供应饮用水及工业用水。 三最少装设三百四十组电话线及电话机。 第五条为确保工业区内投资之最佳运作,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将给予依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中巴双方政府所签定之相互投资保证协定之保护,并给予工业区内之投资人,于其履行既定条件后,现行推展投资规定之税法奖励,即可延长为自其开始生产行动起十年期限。 第六条巴拉圭共和国政府依现行法律规定,核发签证予完全投入工业区之生产及商务活动之中华民国人民。 第七条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将采取所有必要之措施,以保护工业区自开工兴建起之安全及完整,以及确实保护区内之投资者及人员之生命、财产之安全。 第八条为有效推动工业区之开发,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将设立一个办公室,称谓“单一服务窗口”,其目的为一次在一个地点,即完成所有需要办理之手续。此办公室将受理: 一奖励投资范围所规定之福利之申请。 二工业区内之设厂之必须条件。 三居民之申请,对聘雇之技术及行政人员将考量第三条之规定。 四企业活动相关资讯及法律问题之谘询。 本协定共缮二份,每份以中文暨西班牙文分别缮打,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即西元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于台北市。 中华民国经济部长 江丙坤〔签字〕 巴拉圭共和国外交部长 赖弥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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