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有效执行中、巴农业技术合作计划,两国政府爰同意下述条款: 第一条中、巴同意在中华民国驻巴拉圭农技团所辅导之“农民训练服务中心”中选定三至五处成立“农民训练服务暨示范中心”。所需各专业技师由中方现有驻巴农技专家担任之,为利观摩及训练应选择交通较便利之“农民训练服务暨示范中心”为中心之设置地点。巴方应提出接管其余“农民训练服务中心”时间表,逐步自营,中方则配合该时间表进行技术转移。 第二条中方同意在巴拉圭设置花卉栽培示范中心,供展示及训练巴国青年花农及农民之场所,由巴拉圭提供四公顷之花卉栽培示范田及有关之土地。中方另建造农机具及资材存放库一座,上述建筑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三条为加强巴国养猪事业,中方同意派遣一至二名专家赴巴拉圭协助巴方发展养猪及猪肉加工事业之技术指导,该专家之薪津由中方负担。 第四条中方同意协助在巴拉圭设立植物组织培养实验室并提供所需设备资材,以供巴拉圭推展高价位园艺事业之生产及训练。 第五条中方将尽力提供有关猪只及家禽繁殖生产、水产养殖、果树种植、甘蔗暨食品技术之训练奖学金予巴方有关专家人员。 第六条中方将尽力派遣有关花卉暨水果生产之专家。 本备忘录分别以西班牙文及中文缮写同一作准,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相当于公元一九九五年签署于台北市。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享能〔签字〕 巴拉圭共和国政府代表农牧部次长 罗培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