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物理治疗师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第四条规定请领物理治疗师证书或物理治疗生证书,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及证书费,送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办。 一考试院颁发之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考试及格证书。 二医事人员申请登记给证卡片。 三最近二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 第 3 条 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证书遗失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前条规定应缴文件及证书费,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补发。原发之证书作废。 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证书损坏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前条规定应缴文件及证书费,连同原证书,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换发。 第 4 条 依本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请领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执业执照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及执业执照费,送请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核办。 一物理治疗师证书或物理治疗生证书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验毕后发还)。 二身分证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验毕后发还) 。 三最近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三张。 四拟执业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 第 5 条 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执业执照遗失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前条规定应缴文件及执业执照费,向原发执业执照机关申请补发。原发之执业执照作废。 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执业执照损坏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前条规定应缴文件及执业执照费,连同原执业执照,向原发执业执照机关申请换发。 第 6 条 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停业、复业、歇业或变更执业处所,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规定报请核备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同执业执照及有关文件,送由原发执业执照机关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停业:于其执业执照注明其停业日期后发还。 二复业:于其执业执照注明复业日期后发还。 三歇业:注销其执业执照。 四变更执业处所:办理变更登记。但变更后属不同行政区域者,应依本法第七条规定重行请领执业执照。 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受停业处分者,准用前项第一款之规定。 第 7 条 物理治疗师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物理治疗所,应填具申请书,并应检具下列文件及开业执照费,送请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核办。 一建筑物平面简图。 二建筑物使用执照。 三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所定物理治疗师之执行业务证明文件。 四物理治疗师证书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验毕后发还) 。 五国民身分证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验毕后发还) 。 六其他依规定应检具之文件。 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对于前项之申请,派员覆勘后,认与规定相符者,发给开业执照。 第 8 条 物理治疗所开业执照遗失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前条规定应缴文件及开业执照费,向原发开业执照机关申请补发。原发之执业执照作废。 开业执照损坏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前条规定应缴文件及开业执照费,连同原开业执照,向原发开业执照机关申请换发。 第 9 条 物理治疗所之设立,经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开业执照,其应行登记之事项如下: 一名称、地址及开业执照字号。 二负责物理治疗师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证书字号、身分证统一编号及住址。 三所属物理治疗师、物理治疗生人数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证书字号、身分证统一编号及住址。 四其他依规定应行登记事项。 第 10 条 物理治疗所停业、复业、歇业或其登记事项变更,依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报请核备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同开业执照及有关文件,送由原发开业执照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停业:于其开业执照注明其停业日期后发还。 二复业:于其开业执照注明复业日期后发还。 三歇业:注销其开业执照。 四登记事项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物理治疗所受停业处分者,准用前项第一款之规定。 第 11 条 物理治疗所停业或歇业,其负责物理治疗师,应同时办理停业或歇业。 物理治疗所之负责物理治疗师停业或歇业,其物理治疗所,应同时办理停业或歇业。 第 12 条 物理治疗所停业、歇业或受停业、撤销开业执照处分者,其所属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应依第六条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或变更执业处所登记。 第 13 条 物理治疗所复业或受停业处分期满复业,经原发开业执照机关派员履勘后,认与规定相符者,始得复业。 第 14 条 物理治疗所歇业或受撤销开业执照处分者,应将其招牌拆除,不得悬挂。 第 15 条 卫生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检查及资料搜集时,其检查及资料搜集人员,应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第 16 条 各级物理治疗师公会会址,应设于各该公会主管机关所在地。但经各该公会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7 条 上级物理治疗师公会理事,监事之当选,不以下级物理治疗师公会选派参加之会员代表为限。 第 18 条 下级物理治疗师公会选派参加上级物理治疗师公会之会员代表,不以该下级物理治疗师公会之理事、监事为限。 第 19 条 下级物理治疗师公会选派参加上级物理治疗师公会之会员代表人数,由上级物理治疗师公会按所属各下级物理治疗师公会会员人数或其应缴纳常年会费之比例定之。 前项会员代表人数于上级物理治疗师公会章程中定之。 第 20 条 下级物理治疗师公会应缴纳上级物理治疗师公会之常年会费,其金额及缴纳期限于上级物理治疗师公会章程中定之。 第 21 条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于物理治疗生公会准用之。 第 22 条 本法所定证书、开业执照及执业执照,其格式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23 条 本细则所定证书费及执照费,其费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证书费及执照费之缴收,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 2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