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鉴于台湾与加拿大之权责机关咸欲依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签订空运业务备忘录之互利原则,对台湾与加拿大空运事业居住者提供租税互惠免税,爰就台湾与加拿大之权责机关如何实行上述意愿,确认下列了解: 壹范围: 一本了解备忘录所适用之现行租税: (一) 在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二) 在加拿大:依加拿大所得税法课征之所得税及资本税,及依特种销售税法课征之货物及劳务税。 二本了解备忘录亦适用于签订后新开征或替代现行各项租税,而与现行租税相同或实质类似之租税。 三在台湾,加拿大空运事业居住者在台湾取得源自国际运输之所得、利润或收入应免纳租税。加拿大空运事业居住者如已办理营业税登记,其在台湾提供之国际运输劳务适用零税率,其购买供营业用之货物及劳务所缴纳之营业税,得适用税额扣抵,且得以零税率购买符合营业税法第七条规定之货物及劳务。该事业如未办理营业税登记,亦得以零税率购买符合上开条文规定之货物及劳务。 四在加拿大,台湾空运事业居住者之左列各项应免纳租税: (一) 在加拿大取得源自国际运输之所得、利润或收入。 (二) 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之航空器及运送旅客或货物业务使用之动产所代表之资本。 五除往美国大陆之客运劳务外,在加拿大购买国际运输劳务,免纳加拿大特种销售税法第四章所课征之货物及劳务税。台湾空运事业居住者如已办理货物及劳务税登记,其购买供营业用之货物及劳务所缴纳之货物及劳务税,得适用税额扣抵,但该事业得以零税率购买客运用之燃料。该事业如未办理货物及劳务税登记,亦得以零税率购买符合加拿大特种销售税法第五章第六节零税率条文规定之货物及劳务。 六参与联营、合资企业或国际代理业务之所得、利润或收入,亦适用前述各项规定。贰定义: 除文义须另作解释外,本了解备忘录称: (一) “国际运输”,系指空运事业以航空器经营之运输业务。但关于台湾空运事业居住者,不包括主要目的系于加拿大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之航行;关于加拿大空运事业居住者,不包括主要目的系于台湾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之航行。 (二) “空运事业”,系指以航空器从事运送旅客或货物业务之事业。 (三) “源自国际运输之所得、利润或收入”,系指以航空器经营国际运输之全部所得、利润或收入,包括与以航空器经营国际运输有附带关系之出租航空器、货柜、相关设备及维修货柜之所得、利润或收入。 参通知与协商: 一台北外交部北美司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应于每一历年年底,相互通知对方其各自税法中影响互惠免税及互利原则之重大修订。 二台北外交部北美司与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为修正、适用或解释本了解备忘录,得随时要求协商,该协商应于接获此项要求起六十日内为之,并经相互同意后作成决定。 肆生效: 本了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开始之课税年度适用。 伍终止: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或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得于任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了解备忘录,并于次一历年度一月一日起终止本了解备忘录之适用。 为此,双方代表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月日 (公元一九九五年月日) 在台北签署本了解备忘录英文本二份,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