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规划建设东部海岸风景特定区,维护该区观光资源,特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交通部观光局东部海岸风景特定区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处掌理事项如左: 一观光资源之调查、规划、开发、保育及特有生态、地质、景观、古迹及海域资源之维护事项。 二风景特定区计划之执行及建议事项。 三观光、住宿、游乐、公共设施之管理事项。 四鼓励民间投资兴建观光游乐设施事项。 五风景特定区内各项实质建设之协调及区内建筑物申请建筑执照之协助审查事项。 六环境整洁及旅游秩序之维护管理事项。 七旅游服务、安全及解说事项。 八风景特定区经营收支之执行事项。 九其他有关风景特定区经营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5 条 本处置秘书、技正、课长、站主任、技士、课员、办事员、技佐、雇员。 第 6 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及人事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业务。 第 7 条 本处置会计员及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处为因业务需要,得各在花莲、台东地区及绿岛分设管理站。 前项管理站置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员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0 条 本处因业务需要,设清清队,置队长一人,兼任。 第 11 条 本处得视业务需要,商请警察机关设置专业警察或驻卫警察。 第 12 条 本处于必要时,得依本区资源特性报请核准聘用专家协助工作。 第 13 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报请交通部观光局核定之。 第 14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