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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澎湖风景特定区管理筹备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交通部观光局为办理澎湖地区观光游憩资源之调查规划及筹备澎湖风景特定区管理处有关事宜,特设立交通部观光局澎湖风景特定区管理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其组织依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处掌理事项如左: 一配合研究“澎湖综合开发计划”有关观光游憩部门事宜。 二办理澎湖地区观光游憩资源之调查、规划。 三办理澎湖风景特定区范围之划设事宜。 四研拟澎湖风景特定区计划。 五策划澎湖风景特定区近程建设计划。 六筹办澎湖风景特定区管理处有关事宜。 第 3 条 本处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5 条 本处置秘书、技正、课长、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雇员。 第 6 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业务。 第 7 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人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候列等表之规定。 第 9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观光局核定之。 第 10 条 本处于风景特定区管理处成立时撤销。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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