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规划建设东北角海岸风景特定区,维护该区观光资源,特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交通部观光局东北角海岸风景特定区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其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本处职掌如左: 一观光资源之调查、规划、开发、保育及特有生态、地质、景观、古迹及海域资源之维护事项。 二风景特定区计划之执行及建议事项。 三观光、住宿、游乐、公共设施之管理辅导及鼓励公民营事业机构投资兴建经营事项。 四风景特定区内各项实质建设之协调及区内建筑物申请建筑执照之协助审查事项。 五环境整洁及旅游秩序之维护管理事项。 六旅游服务、安全及解说事项。 七风景特定区经营收支之执行事项。 八其他有关风景特定区经营管理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三课,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 5 条 本处置秘书、技正、课长、技士、课员、办事员、技佐、书记。 第 6 条 本处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9 条 本处因应业务需要,得设清洁队,置队长一人,兼任。 第 10 条 本处得视业务需要,商请警察机关设置专业警察或驻卫警察。 第 11 条 本处于必要时得依本区资源特性报请核准聘用专家协助工作。 第 12 条 本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