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为健全辅导制度,开辟安置途径,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业务发展,特依本会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置设计委员会。 第 2 条 本会设计委员会设计项目如左: 一关于退除役官兵辅导政策及制度事项。 二关于开辟退除役官兵安置途径事项。 三关于退除役官兵生活管理及照顾事项。 四关于本会各类技术业务事项。 五其他有关退除役官兵辅导业务事项。 第 3 条 本会设计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主任委员或其他高级人员兼任,委员若干人,就具有专门学识技能,熟悉社会状况,关怀及了解退除役官兵确能从事研究设计工作之人士聘任之。 第 4 条 本会设计委员会得视其性质分组研究设计,每组指定委员一人为召集人,主持该组研究设计工作,各组得置设计员、助理设计员各若干人,协助研究设计工作,就本会有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 5 条 本会设计委员会每半年开会一次, (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分配研究设计工作,交换意见,并对研究设计项目提出报告。各组得由召集人随时召集会议。 第 6 条 本会设计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若干人,办理日常业务,就本会有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 7 条 本会设计委员会之研究设计结果,经核定应予执行者,由各有关处室办理,并于开会时提出报告。 第 8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