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劳工保险基金投资自设劳保医疗院所暨贷款特约公立医院整修劳保病房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劳工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 (以下简称保险人) 投资自设医疗院所或贷款特约公立医院整修扩建劳保病房,应受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第七条之限制,并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 3 条 投资自设医疗院所之年度预算、决算,并入基金办理,其盈亏均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之。 第 4 条 特约公立医院为加强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整修扩建劳保病房,得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第 5 条 特约公立医院依本办法申请贷款,应经其主管机关核准。 第 6 条 特约公立医院为扩建劳保病房,申请贷款,至少应筹措全部工程费用一半以上之相对配合款。 第 7 条 特约公立医院申请贷款,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审核贷款金额时,应视当地被保险人住诊需要及医院偿还贷款能力审定之。 贷款超过一定金额者,应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其一定金额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第 8 条 特约公立医院依本办法申请贷款经签订契约后,于整修扩建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凭整修建工程工合约书,由保险人一次拨付。 第 9 条 贷款利息自拨付贷款日起,按中央银行公告之二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率调整时,随之调整。 第 10 条 特约公立医院贷款得分期偿还,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 11 条 贷款之医院,未依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者,保险人得就核付该医院之诊疗费用中,依契约所定金额扣回之。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