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则依内政部处务规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部务会报每星期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 3 条 部务会报出席人员如左: 一部长、次长。 二技监。 三主任秘书。 四参事。 五本部各单位主管。 六本部所属一级机关 (学校) 之首长。 七因业务需要经部长指定之人员。 前项第五、六两款所定人员不克出席时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级人员代表出席。 第 4 条 部务会报由部长主持,部长不克出席时,由政务次长主持。 第 5 条 部务会报之范围如左: 一本部重要政策及法案原则之讨论事项。 二本部重要工作计划之审议事项。 三本部各单位重要工作报告及讨论事项。 四有关业务上重大问题处理之研商事项。 五有关本部法规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法规报告事项。 六部长长交议事项。 七其他有关本部应兴应革之重大事项。 第 6 条 部务会报每次议程以不超过二小时为原则。 第 7 条 各单位拟提部务会报事项,应于会报一周前检同有关资料送由秘书室列入议程,先行分送出席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各单位工作报告之顺序,由秘书室妥为排定并事先通知之。 第 8 条 各单位所提工作报告其书面资料务求翔实;口头报告应简明扼要,报告时间以十五分钟为原则。 第 9 条 部务会报纪录,经陈奉部长核定后由秘书室分送各出席单位,其决定事项须由各单位执行者,应即依照纪录办理,不另行文。 第 10 条 各单位对会报决定事项执行情形,应于下次会报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