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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董监事遴聘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 (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设置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基金会董事及监事,除政府有关机关代表外,应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遴选: 一从事文化艺术工作,成就卓著者。 二曾任国内外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国内外文化学术研究机构相当于教授职务五年以上者。 四热心文化艺术之社会公正人士。 五执行律师或会计师业务五年以上者。 第 3 条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文建会) 为办理本基金会董事及监事候选人遴选事宜,设遴选小组,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文建会主任委员兼任委员并任召集人。委员由文建会主任委员遴聘之。聘期三年。 遴选小组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车马费或交通费。 第 4 条 遴选小组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遴选小组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 5 条 遴选小组遴选董事及监事时,应考量各类人选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第 6 条 遴选小组选出董事及监事人选后,由文建会提请行政院院长遴聘之。 第 7 条 本基金会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或出缺补选时,依本办法规定遴聘之。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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