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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保险专案认定要保机关被保险人退保转保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办理公务人员保险专案认定要保机关被保险人退保、转保有关事项,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专案认定要保机关系指中央通讯社、中国广播公司、海外技术合作委员会、台湾养猪科学研究所、中国大陆灾胞救济总会、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世界反共联盟中华民国分会、亚洲人民反共联盟中华民国总会、工业技术研究院、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中华经济研究院及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推行委员会等十一个要保机关。 第 3 条 参加公务人员保险之被保险人退出公务人员保险,并按左列规定办理: 一缴付保险费五年以上者,比照公务人员保险法第十六条所定之计算标准,于退保时核发一次养老给付。依法再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时,应将原领养老给付如数缴回,其参加保险之年资于日后依法退休时准予合并计算。 二缴付保险费未满五年者,不予核发养老给付,惟其保险年资仍予保留,依法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时得合并计算。 第 4 条 公务人员保险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其眷属亦一并退出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 第 5 条 参加退休公务人员暨其配偶疾病保险之被保险人,均退出该保险。 第 6 条 本办法修正条文施行时,因而退出公务人员保险等相关保险之被保险人,应由各该事业为适当之处理。 第 7 条 本办法自修正发布日之次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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