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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筹备处暂行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内政部为筹设消防署,统筹全国消防事务,改进消防设备与技术,提高公共安全及紧急救灾 (护) 服务品质,以减少灾害发生,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特设消防署筹备处 (以下简称本处) 。 第 2 条 本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筹备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机关之筹设、规划及作业事项。 二关于全国性消防政策之厘订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消防各项勤 (业) 务之规划、推动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紧急救护系统、管理政策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五关于化学灾害紧急应变体系之规划、推动、督导及协调事项。 六关于消防科技、资讯之研究发展及谘询事项。 七关于消防人力之统筹调配及培训事项。 八关于消防法规之制 (订) 定、修正、整理、编纂及宣导事项。 九关于消防机关办公厅舍、车辆装备、物材设备之移拨及管理事项。 十○其他有关消防行政事项。 第 3 条 本处设综合规划组、灾害防救组、教育训练组及行政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处长二人,其中一人兼任,襄理处务。 第 5 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组长、秘书、技正、专员、技士、科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 6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内政部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由内政部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 8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由内政部指派适当人员兼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10 条 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警察官适用警察人员管理条例之规定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处于内政部消防署成立时裁撤。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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