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特种考试公务人员甲等考试 (以下简称本考试) 依本规则行之。 第 2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五十八岁以下,具有公务人员考试法第十七条规定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及分类分科之应考资格另定之。 第 3 条 本考试应考人于考试前应经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应考。 第 4 条 本考试分三试,第一试为笔试或笔试及实地考试,第二试为著作发明审查,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不及格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不及格者不得应第三试,第三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前项实地考试依公务人员考试实地考试规则,著作发明审查依著作发明审查规则之规定办理。 口试办法另定之。 第 5 条 本考试成绩之计算,第一试及第二试各占总成绩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试占总成绩百分之三十。 第 6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7 条 本考试应按任用计划录取名额,分发任用。必要时,并得视考试成绩酌增录取名额,于分发人员分发完毕后,依序进用。 前项录取人员,得予实习,实习办法另订之。 第 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