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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考试公务人员甲等考试口试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特种考试公务人员甲等考试规则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考试之口试,典试委员会视考试类科、应考人数、著作发明性质,分组进行。每一类科以设一组为原则,每组由典试委员一人,口试委员二人组织之,以典试委员为召集人,口试委员中应有一人为应考人原送审著作、发明之审查委员。 前项口试委员由考选部会商典试委员长,就具有典试委员资格者遴聘之。 第 3 条 口试项目如左: 一应考人著作发明内容及有关问题。 二应考人之专业学识及实际经验或应考人对应考类科有关政府政策之认识。 三应考人之行政才能及领导能力。 四应考人之才识、气度、言辞及仪态。 五应考人之外国语言能力。 口试评分表如附表。 第一项口试项目,典试委员会得视实际需要,酌予增减,并得按考试类科分别规定评分比例。 第 4 条 各组之口试委员应于举行口试前,会商发问范围,拟定主要问题。必要时,并得指定专题以书面解答。 第 5 条 口试成绩以六十分为及格。各组之口试委员单独评分,每一应考人之得分,以该组委员评分总和之平均数为实得分数。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之评分不满六十分者,其口试成绩为不及格。 第 6 条 每一应考人口试时间以二至三小时为准,必要时得增减之。 第 7 条 各组之口试委员如遇有应考人为其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姻亲,或与应考人有现任机关首长及直属长官与部属关系,或研究所毕业论文指导教授及同届所长之师生关系者,应行回避。 应考人于参加口试时,如发现有前项规定应行回避之情事者,应即陈明。 第 8 条 典试委员、口试委员及办理试务人员,对于口试应考人及其评分,应严守秘密。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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