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交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之核发,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交通技术人员,指考试院特种考试或检覈及格领有及格证书之左列人员。 一河海航行人员。 二引水人。 三验船师。 四船舶电信人员。 五民用航空人员。 第 3 条 交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依特种考试或检覈及格之种类等级填明资位,其资位划分如左: 一航海人员 (一) 航行员,资位计分八种: 一等船长 二等船长 正驾驶 一等大副 二等大副 一等船副 二等船副 (二) 轮机员,资位计分八种: 一等轮机长 二等轮机长 正司机 一等大管轮 二等大管轮 副司机 一等管轮 二等管轮 二船舶电信人员,资位计分六种: 通用级报务员 特别级报务员 一等报务员 通用级话务员 二等报务员 限用话务员 三引水人,资位计分二种: 甲种引水人 乙种引水人 四验船师,资位计分一种: 验船师 五民用航空人员 航空无线电台电信人员,资位计分四种: 一等报务员 二等报务员 一等话务员 二等话务员 第 4 条 交通技术人员申请核发执业证书,向交通部或其授权之发证机构为之。其领得执业证书后,始得担任所列资位及规定可任之职务。 第 5 条 交通技术人员申请核发执业证书,应缴送左列如件: 一申请书。 二考试院特种考试及格证书 (随执业证书发还) 。 三航政机关服务经历证明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航海、渔业、渔捞等系科毕业或交通部甲级航海人员训练班一等船副训练结业,新领一等船副执业证书者,应缴交一、六○○总吨以上船舶舱面服务资历一年以上 (含在甲级航行员指导下实习驾驶室当值任务半年) 之经历证明书。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海事职业学校航海、渔业、渔捞、渔航技术等科以上毕业或交通部甲级航海人员训练班二等船副以上训练结业,新领二等船副执业证书者,应缴交二○○总吨以上船舶舱面服务资历一年以上 (含在甲级航行员指导下实习驾驶室当值任务半年)之经历证明书。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专以上学校轮机、造船、电机、机械等系科毕业或交通部甲级航海人员训练班一等管轮训练结业,新领一等管轮执业证书者,应缴交主机推进动力三、○○○瓩以上船舶之轮机服务一年 (或其中含半年造船厂实习) 以上之经历证明书。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海事职业学校轮机、造船、电机、机械、航技等科以上毕业或交通部甲级航海人员训练班二等管轮以上训练结业,新领二等管轮执业证书者,应缴交主机推进动力七五○瓩以上船舶之轮机服务一年以上 (含实习) 经历证明书。 四最近一寸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三张。 五证书费: (一) 申请引水人或验船师执业证书者,每件新台币二、○○○元。 (二) 申请船长或轮机长执业证书者,每件新台币一、○○○元 (三) 申请大副、大管轮执业证书者,每件台币五○○元。 (四) 申请船副、管轮、正驾驶、副驾驶、正司机、副司机执业证者,每件新台币二五○元。 (五) 申请船舶电信人员执业证书者,每件新台币二五○元。 (六) 申请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电信人员执业证书者,每件新台币二五○元。 六原已领有执业证书者,缴送原领执业证书,签发新证时,原证截角作废一并发还。 第 6 条 交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自发给之日起为五年,逾期应申请换发。其申请换发执业证书,除缴送第五条规定之文件外,并应具有左列资格及证明文件之一: 一在最近五年内,曾担任经认可之证载相当职务具有一年资历者。 二在最近一年内,曾担任或见习经认可之证载相当职务具有三个月资历者。 三经参加规定之测验或训练持有效证明者。 第 7 条 交通技术人员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或凭考试院一年前发给之特种考试及格证书申请核发执业证书,除依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应另缴送时效未满一年之交通技术人员体格证明书。 前项体格检查,应由公立医院为之,在国外检查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代表机构或所属船长签证,如本人系船长者,得由公司总船长或负责人签证。 交通技术人员体格证明书样式及体格检查标准如附件一。 第 8 条 交通技术人员于发给或换发执业证书时,年龄已逾六十岁者,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间,以其年龄届满六十五岁之日为止。 第 9 条 交通技术人员领得执业证书,应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主管机关发现执业证书有涂改字迹或照片污损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时,应即扣留证书移送发证机构核办。 第 10 条 交通技术人员遗失执业证书,应即陈报交通部或其授权发证之机关。 交通技术人员遗失证书申请补发,除依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外,应检附服务事业主管或领有同等级以上执业证书者之证明书,证明书样式如附件二。 交通技术人员补发执业证书之有效期限以原证效期为准。 第 11 条 交通技术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发给、补发或换发执业证书。 一曾受撤销执业证书之处分者。 二受收回执业证书之处分,尚未届满处分期限者。 三年龄逾六十五岁者。 四已领有执业证书未行缴回或遗失而未缴交第十条第二项之证明书者。 五申请手续或应缴文件不符规定,未依通知补正者。 六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第 12 条 交通技术人员申领执业证书按照收到日期顺序办理,除不符规定者外,核发期限为七天。其执业证书样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 13 条 本规则修正前已领有河海航行人员执业证书者,应换领航海人员执业证书。 河海航行人员执业证书换发航海人员执业证书作业规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 14 条 交通技术人员申领执业证书应受之专业训练,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 15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