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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险局保险安全准备管理委员会设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健康保险局安全准备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主任委员一人,由中央健康保险局总经理兼任,综理会务;委员六人,由总经理遴聘金融、保险或财务管理专家担任。 前项委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一次。 第 3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有关安全准备预算及决算之审核事项。 二有关调整安全准备提拨率之建议事项。 三有关安全准备运用计划之审议事项。 四有关安全准备业务之检讨改进事项。 五其化有关安全准备之监督管理事项。 第 4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中央健康保险局财务处经理兼任;置工作人员若干人,由本局相关人员调兼之。 第 5 条 本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或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本会开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决议事项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 第 6 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交通费。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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