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劳资争议调解与替代性解决方案合作计划纲领(中译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壹背景: 中美间科学家、工程师、学者与研究机构之合作,系依照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TECRO)与美国在台协会 (AIT)于一九八○年九月四日之一项协定的推展。“台湾关系法” (公法九十六之八,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 授权继续美国人民与在台湾之人民间之商业、文化及其他关系。此种关系乃经由或透过美国在台协会来推行,美国在台协会系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所设立之非营利法人。美国在台协会与在华府之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 (FMCS) 协同执行本合作计划。驻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在台北之劳工委员会 (CLA)会同行使相同功能。 贰计划目标: 增加双方处理劳资关系与争议解决人员间之接触与合作,并利用特殊设备或研究之机会,以提供合作,解决双方共同关心之问题。合作得在劳资争议调解、预防性调解、仲裁、劳资解决选择方案、劳资关系、劳资合作,训练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范围,以及其他双方同意之项目中进行。合作之活动方式得包括资讯交换、出版品交流、互访、学术与实务研讨会及研究在内。 参实施与协调: 驻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将与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FMCS) 之署、处、局与劳工委员会类似之有关机关,协调并实施在 本纲领同意下之活动。各方应指定一名计划协调官员负责本纲领下事宜。对于每项列入合作活动项目之专题,各方亦应指定一名专题协调官。 肆经费筹措: 依据本纲领展开之合作活动,涉及美国在台协会之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之顾问赴台湾时,驻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劳工委员会应共同合作负责提供该等顾问之国际与本地之旅费、办公及训练设备、口译与翻译服务和以台币支付之差旅费。除此之外,有关安排活动及提供类似训练的计划费用应经由美国在台协会偿还给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 依据本纲领展开之合作活动,涉及驻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之劳委会顾问赴美国时,美国在台协会及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对安排参加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既设之训练课程 (未含适切的学费) 、一般礼貌性的拜访,和在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内的短暂拜访,以及对无需甚多幕僚作业时间之偶发或临时性日程的安排等,均应不予收费,以象征共同的合作。 驻美台北经济合作文化代表处派员访问美国,若要求特殊的训练计划,或拜访行程需要甚多的幕僚作业时间 (是否构成甚多幕僚时间由美国在台协会谘询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决定) 。对此类的安排和提供训练的计划费用,应透过美国在台协会偿还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 在需要甚多幕僚作时间的晴况下,驻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在依据本纲领安排有关活动前,应被提供一项费用估算单以供参考。 伍检讨会议: 美国在台协会与驻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的计划协调官员依双方选择之时间与地点定期集会,以评鉴本合作计划与纲领,及其增修事宜。 陆合作领域: 一争议调解 二预防性调解 三仲裁 四争议处理替代方案 五资资关系 六劳资合作 七调解员训练 八劳资关系训练 九行政管理 其他合作范围得经驻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双方同意,并经劳工委员会与联邦调解与调停服务署认可后增列。 柒效力与期限: 本协定自双方签署日生效,并以五年为有效期。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协定,但应在九十日前以书面告知对方。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代表:张文中〔签字〕 职称:副代表 日期: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