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目的及范围 一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之本协议为达成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提供“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在台湾地区使用而定。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为美国阿冈国家实验室接受美国能源部委讬为分析能源与环境相关问题而发展之电脑软体。 二本协议所称之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系指可执行程式,其中包括相关之使用手册等资料。 三本协议规范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让渡予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在台湾地区使用之各项条件,且提供后续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所需之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应用训练课程协议之依据。 第二条依据 本协议系依据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之台湾关系法,即九十六之八号公共法(22 USC 3301 et seq.)所拟订。 第三条代表之指派 为执行本协议有关事项,特别是有关第四条事项: 一美国在台协会经美国能源部之同意委讬阿冈国家实验室代表美国能源部执行本协议之相关事项。 二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委讬经济部能源委员会代表执行本协议。 第四条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让渡之条件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认可且接受以下条件作为能源与电力评估式电脑软体让渡予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其指定代表或本协议其他规定之依据。 一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和通过此协议而能使用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之个人或组织不得将该软体转卖、出租、提供收费服务、或利用它来达到商业目的或获取利润。 二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对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之让渡范围仅限于台湾地区,且不得转让予在台湾地区之任何外国机构或国际组织,包括它们在台湾内外的代表。 三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认知美国在台协会、美国能源部及阿冈国家实验室对其使用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之成果并无权利且无承担任何义务之责任。 四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得委讬代表机构推派并通知美国在台协会一位资深官员为联络代表以执行本协议日常事务,包括第五条所述可能之训练事宜。同样的,美国在台协会亦得推派并通知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一位联络代表。双方指定之联络代表可就上述相关事务作意见交流与沟通。 五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得知会美国在台协会之联络代表任何有关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使用方法或格式规划之更新或改良事项。美国能源部及阿冈国家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无偿地使用,或和其他机构共同使用改良更新之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 六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同意支付美国在台协会、美国能源部或其联络代表任何有关将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交予其使用所需之费用,包括提供训练费用。有关费用之认定及付费方式将依照第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七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得将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之使用权在上述相同条件及方式下,交由在台湾地区研究机构、大学及其他非营利事业机构使用。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负责此等机构或组织以书面认可及接受上述条件并指派资深人员乙名负责与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及其依本协议指派之代表保持联络。 第五条执行 一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让渡费用: (一) 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为免费提供使用,但美国能源部与阿冈国家实验室得收取将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让渡予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之合理费用,如准备人力、材料、载送软体磁片及相关使用资料等之费用。 (二) 阿冈国家实验室得事先指明上述费用,再由美国在台协会正式知会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得负责将费用汇至美国在台协会指定之帐户。 二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之训练: (一) 训练课程并非让渡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之必需条件,惟其将有利于提升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使用效益而且能减少有效使用该软体所必要的努力,美国在台协会及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指派之代表将针对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训练课程之时间、地点、及费用事项作意见交换,费用金额视训练地点及相关因素而定。 (二) 依本协议由阿冈国家实验室提供之训练其费用将由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负责全额支付。 (三) 有关费用讯息之传达及付款方式将依照第五条第壹项第二款之规定办理。 三能源与电力评估程式电脑软体相关协助事项: (一)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得协助美国在台协会为其所认定为执行本协议有关人员取得所需之签证及其他旅行文件。 (二)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得协助美国在台协会为其所认定为执行本协议有关人员取得所需之许可及授权文件。 (三)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保证所有由美国在台协会所认定以及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接受为执行本协议所需进口物品得依照一九八○年十月二日签订之美国在台协会与北事务协调委员会间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之条款,免征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所代表领域之关税及其他税捐。 第六条智慧财产权之考量 由于本协议只涉及可执行的程式,因此智慧财产权的问题估计不会产生。 第七条生效日期及修正 本协议将于最后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之修正事项须由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以书面协议后为之。 第八条问题之解决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依任一方之请求应本合作及互信之精神,尽力共同解决因执行本协议之相关事务可能发生之问题及误解。 本协议以中、英文各缮具两份,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 代表 签署:〔签字〕 姓名:陈荣杰 职称:副代表 日期: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美国在台协会代表 签署:〔签字〕 姓名:J.RICHARD BOCK 职称:DEPUTY MANAGING DIRECTOR 日期:JANUARY 25,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