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配合台中港之开放,对中外船舶及船员服务,以拓展退除役官兵就业途径,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设置台中港船舶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 第 2 条 本中心业务如左: 一船员服务:包括服务台、交谊厅、阅览室、文书服务室、冷饮室、理发室、撞球与桌球室、三温暖浴室、健身房、游泳池、保龄球馆等。 二膳宿服务:包括大众自助餐厅、中餐馆、西餐馆、接待所、咖啡厅等。 三旅游服务:包括港区交通车、小汽车及游览车出租、导游、海水浴场、海滩别馆、车辆修护厂等。 四物资供应:包括日用品 (含食物、五金、修缮、洗染、纪念品五类) 百货、免税品、菸酒等 五船舶业务:包括报关、公证、地磅等。 第 3 条 本中心置主任,综理中心全般业务,副主任襄助之。 第 4 条 本中心设左列各组室,其职掌于办事要点中定之: 一船员服务组。 二膳宿服务组。 三旅游服务组。 四物资供应组。 五船舶业务组。 六秘书室。 七辅导室。 第 5 条 本中心置组长、室主任、秘书、专员、技师、副技师、辅导员、组员、技术员、业务员、办事员,并得酌用雇员,分掌各项业务。 第 6 条 本中心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业务及人事查核业务。 第 7 条 本中心设会计室,置主任、稽核、会计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业务。 第 8 条 本中心为适应货品采购、储运等业务需要,得设置台北连络处,所需人员由本中心编制员额内调配之。 第 9 条 本中心人员职等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10 条 本中心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选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条 本中心各级职员应视实际作业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报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 12 条 本中心办事要点另定之。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