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配合国家建设需要,培养专业人才,得专案核定大学校院特定院系招生已服兵役或无常备兵役义务之大学校院或专科学校毕业生入学就读。 第 3 条 经依前条核定招生之院系,其报考资格、修业年限、应修学分数,规定如左: 一医学院学士后医学系、中医学系:报考资格为大学校院毕业生;修业年限四年,另加实习一年;应修学分数包括临床实习四十八学分在内,不得少于一八○学分。 二师范校院及教育院系学士后教育学系:报考资格为大学校院毕业生;修业年限一年,另加实习一年;应修教育学分数不得少于二十学分。 三工业技术学院二年制各学系:报考资格为专科学校相关科组毕业生;修业年限二年;应修学分数不得少于七十二学分。 前项各院系必修科目表,由学校报请本部核定之。 第 4 条 经核定招生之各校院,应于招考前三个月,拟订招生简章报请本部核准。 第 5 条 招生考试应公开办理,其方式采单独招生、分区联招或分类联招。 第 6 条 各校院招收之学生以自费为原则,但本部得视需要核定设置公费生名额,由公立校院编列预算办理,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编列预算补助私立校院办理;公费生之待遇及分发服务,由本部另定之。 公费生之报考年龄,得视实际需要限制之。 第 7 条 依本办法招收之学生,其学籍依大学暨独立学院学生学籍规则办理。 第 8 条 依本办法招收之学生修业期满,有实习年限者,并须实习完毕,经考核成绩及格,并经本部覆核无异者,由各校院发给毕业证书,分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