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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国医药研究所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国立中国医药研究所 (以下简称本所) 隶属教育部,掌理有关中国医药之研究、实验及发展等事宜。 第 2 条 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一中医药之研究及实验: (一) 中医理论之研究。 (二) 中医运动医学、针灸及气功之理论及应用之研究。 (三) 中医临床各科之研究。 (四) 中医药临床效果之评估。 二中药与药用天然物之鉴定、品质选汰、种源保存、人工栽培及组织培养。 三中药与天然物活性成份之分离、纯化鉴定、化学修饰及人工合成。 四中药与天然物之药理、毒理学之研究及实验。 五中药与天然物生化合成及分子药理学之研究。 六中药与天然物对免疫及有关疾病防治机制之研究。 七中药方剂与制剂之研究、开发及实验。 八实验结果与研究资料之资讯化。 九中医药研究及专业人员之培训。 一○其他中医药之研究及发展。 第 3 条 本所设中医基础医学研究组、中药及天然物研究组、药物化学研究组、中医药临床医学研究组、资讯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营缮、事务、财产保管、研考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亦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亦得由研究员兼任。 第 6 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组长五人,由研究员或技正兼任;秘书一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编辑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科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三人,科员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 7 条 本所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二十人至三十人,助理研究员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 8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及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所因业务需要,得聘请对中国医药富有研究及经验之专家为顾问,为无给职。 第 12 条 本所为学术研究及实验之需要,得设中医医院或中医诊所,并得与各院校、教学医院及有关机构合作。 前项所设中医医院及中医诊所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 13 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14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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