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中央气象局 (以下简称本局) 掌理左列事项: 一气象业务发展之规划事项。 二气象之观测、预报、警报及其督导、查核事项。 三地震、火山、海啸、波浪及与气象有关之天文观测报导事项。 四气象业务技术标准规范之厘订及推行事项。 五本局所属气象测报机构之管理、专用气象观测站之登记、辅导及船舶、民用航空器气象测报之技术辅导事项。 六气象资料之搜集、研判、处理及供应事项。 七气象观测、卫星遥测、资讯传输等仪器设备之维护事项。 八航空、水文、海洋、农业、渔、自然生态、水土保持、森林资源、大气污染及其他有关气象因素事项之报导与气象专业服务谘询及大众气 象知识之宣导事项。 九基本气象仪器之校验及证书之核发事项。 一○国际间气象合作之促进及资料交换事项。 一一气象技术人才之培育及训练事项。 一二气象、地震、火山、海啸、及波浪等事实之鉴定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气象业务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四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事务、出纳、议事、财产保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构;副局长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人,职位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一人,技正七人至十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三人至五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视察一人或二人,编审一人或二人,专员五人至九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职;科员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技士十人至十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八人至十二人,技士三人至五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九人至十三人,办事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十四人至二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 第 7 条 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本局为加强研究气象灾害之预报方法与警报技术,得设气象科技研究中心;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1 条 本局于必要时,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专业或技术人员为顾问。 第 12 条 本局关于学术研究事项,得洽商国内外有关学术机关合作办理。 第 13 条 本局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 14 条 本局于必要时,得设附属气象测报机构;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 15 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 16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