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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 (以下简称本馆) 隶属教育部,掌理台湾地区艺术教育之研究、推广与辅导等事宜。 第 2 条 本馆设左列各组: 一研究推广组:掌理有关艺术教育之研究、设计、调查、出版及推广事项。 二展览演出组:掌理有关艺术之展览、演出及实验事项。 三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 3 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 4 条 本馆置秘书一人,职位列第八或第九职等;组主任三人,研究员一人至三人,编辑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七至第九职等;助理编辑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干事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前项人员除秘书、总务组主任、干事、书记外,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 5 条 本馆为应事实需要,得报准教育部设置顾问及各种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充任之。 前项顾问及委员为无给职。 第 6 条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 7 条 本馆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 8 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所定各职称人员,除聘任人员外,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社会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理、文书、事务管理、出纳、打字、人事行政、会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9 条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 第 10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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