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民国政府与诺鲁共和国政府间技术合作协定(AD.1995.01.04)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华民国政府与诺鲁共和国政府,基于两国及其国民间既存之友好关系,确认此种诚挚关系之维持构成本协定各项条款之基础,切望藉农业发展方面之密切合作加强并巩固此种良好关系,爰经双方协议如次: 协定范围 第一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所派遣由团长一人及团员二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 (以下简称该团) 续留诺鲁共和国就养鸡,蔬菜及果树栽培等项目,从事技术示范工作。 第二条该团对于诺鲁政府遴选之受训人员应施以养鸡,蔬菜、果树栽培之技术训练,受训人员之名额及其训练方法均由该团团长与诺鲁共和国政府商定之。 诺鲁共和国政府应指拨足够该团示范使用之土地。所生产之农产品除供该团人员消费及留种外,应悉数交予诺鲁共和国政府处理。 双方义务 第三条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一支付该团全体人员在诺鲁共和国服务期间之薪金、台北及诺鲁共和国间之机票、生活费及保险费; 二支付全体人员因手术、牙齿治疗、住院以及需要在诺鲁共和国境内医疗之任何其他费用; 三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支付该团之全部行政费用; 四供应该团为履行本协定所需而在中华民国政府制造之农机具、器材、灌溉用设备、种子、肥料及农药;以及 五支付农机具及设备之修理费用。 第四条诺鲁共和国政府同意: 一提供该团当地技术以及 (或) 行政人员之服务; 二提供该团工作用之适当办公处所以及必需之设备; 三提供该团全体人员居住之适当住所以及必要之家俱及水电设备; 四发给该团全体人员于诺鲁共和国服务期间所需之签证、工作许可证以及其他必需之文件; 五支付该团全体人员一般医疗检查及治疗之费用; 六提供该团团长车辆乙部; 七提供经诺鲁共和国政府与该团团长共同认为必需补充前述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多项物品以外之农具; 八提供前述第三条第四款所指农机具及器材至计划地区之运输; 九提供经诺鲁共和国政府与该团团长共同认为适当之劳工,藉以实行该团之计划; 一○支付参与本协定计划之配合人员所需之交通及生活费用;以及 一一提供该团进口前述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各项物品检疫所需之协助。 第五条该团及其团员在诺鲁共和国停留期间应享有下列特权及豁免: 一豁免由中华民国政府所支付薪金及其他津贴之所得税; 二豁免团员初次抵达诺鲁共和国任职六个月内进口个人及家属所需家俱及物品,包括汽车乙辆之进口税; 三豁免专业及技术性设备,其中应包括在诺鲁共和国境内执行职务车辆乙部之一切税捐; 四豁免前述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各种物品之进口税捐;以及 五不少于其他与诺鲁共和国技术合作协定下之外国技术人员所享有之其他特权及豁免; 六保证在国际危机时享受外交及领事人员所得享受之相同离境返国便利。 七本条未规定事项,如团员之物品、家俱、财产和薪津,应比照诺鲁共和国政府同等位阶与年资之公务人员通常享受之优遇畀予该团人员。 一般条款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日起生效,为期二年,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止。 第七条任何一方政府得于书面通知他方政府后九十日终止本协定。 第八条本协定以及其后所有补充协议均可经由双方政府同意修订之。 第九条对于本协定多项条款之解释如有争议应由双方政府商讨谋求解决。 为此,双方政府合法授权之代表爰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中华民国八十四元月四日即西元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订于雅连。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驻诺鲁大使馆代办 能健〔签字〕 诺鲁共和国政府代表 总统兼外交部部长 Bernard Dowiyogo〔签字〕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