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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选部组织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考选部掌理全国考选行政事宜。 第 2 条 考选部对于承办考选行政事务之机关有指示监督之权。 第 3 条 考选部设下列各司、处、室: 一考选规划司。 二高普考试司。 三特种考试司。 四专技考试司。 五总务司。 六题库管理处。 七资讯管理处。 八秘书室。 第 4 条 考选规划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规划、研拟事项。 二关于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及研究事项。 三关于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关于考选政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七其他有关考选调查及研究发展事项。 第 5 条 高普考试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普通考试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初等考试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事项。 五关于主管之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事项。 六关于掌理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6 条 特种考试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事项。 二关于公职候选人资格检覈事项。 三关于主管之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事项。 四关于掌理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7 条 专技考试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普通考试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事项。 四关于主管之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事项。 五关于掌理业务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第 8 条 总务司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缮校及档案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三关于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四关于经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五关于事务管理事项。 六不属其他司、处、室主管之事项。 第 9 条 题库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题库之建立事项。 二关于题库命题人选之遴聘规划事项。 三关于题库试题之使用管理及疑义处理事项。 四关于题库试题使用效果之分析评估事项。 五关于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使用管理、疑义处理及分析评估事项。 六关于已试试题之发布及汇编事项。 七关于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第 10 条 资讯管理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考选业务资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资料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三关于行政管理自动化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四关于资讯设备之管理及操作事项。 五关于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及程式设计事项。 六关于资讯作业有关人员之训练事项。 七其他有关资讯管理事项。 第 11 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覆核及汇转事项。 三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及业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四关于年度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之汇编、撰拟事项。 五关于施政计划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项。 六关于新闻发布及公共关系联系事项。 七关于文书稽催、资料搜整及保管事项。 八部、次长交办事项。 第 12 条 考选部部长,特任,综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 13 条 考选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七人,司长五人,处长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研究委员七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五人,副处长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十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编纂八人至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四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二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分析师二人,管理师二人,专员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四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二人,管理员二人,助理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法修正施行前雇用之现职雇员十一人至十七人,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其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 14 条 考选部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5 条 考选部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6 条 考选部设统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典试委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资料之调查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7 条 考选部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8 条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均应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取得任用资格。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9 条 考选部为因应各种业务或特殊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分别办理各有关业务之审议或研议等事项。 前项各委员会之主任委员及委员,由部长聘请专家学者或指定部内高级人员担任之,均为无给职。 第一项所需工作人员,均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20 条 考选部处务规程,由考选部拟订,报请考试院核定。 第 21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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