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办法依金门马祖东沙南沙地区安全及辅导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金门、马祖地区除依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令划定之管制区域外,开放观光。 前项依法令划定之管制区域,有开放观光需要时,由当地县政府衡酌地区交通运输与观光旅游设施情形,洽请当地最高司令部陈报国防部会同交通部、内政部等相关部会检讨逐步开放,并公告之。 第 3 条 人民赴金门、马祖地区观光,应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入出手续。 前项观光人数之限制,由当地县政府依该地区交通、食宿发展状况及天然资源与环境品质条件定之。 第 4 条 人民于金门、马祖地区观光期间,应遵守当地有关法令规定,遇战事时,应受当地最高司令部之管制。 第 5 条 金门、马祖地区开放观光地点在重要军事设施管制区或要塞堡垒地带内者,其范围、时间、路线,应由当地最高司令部选定。 前项地点,非经当地最高司令部许可,不得为摄影或描绘。 第 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