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政府为积极奖助三民主义学术研究阐扬工作,特设置三民主义学术研究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依预算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为其他特种基金,并以教育部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拨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三民主义学术研究之奖助。 二三民主义学术著作之奖助。 三三民主义学术著作译介之奖助。 四三民主义学术研究人才进修之奖助。 五三民主义学术研究阐扬出版事业之奖助。 六三民主义学术研究社团之奖助。 七三民主义学术研究阐扬国际推广活动之奖助。 第 5 条 为有效保管及运用本基金,由教育部邀请中央及有关机关、社团等指派代表组织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管理之。 第 6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教育部聘任之,并以教育部常务次长及会计长为当然委员,任期两年;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部部长兼任或由教育部就委员中聘兼之。 第 7 条 本会置总干事一人,干事一人至三人,均为兼任,处理本会一般事务。 第 8 条 本会委员、总干事及干事均为无给职。 第 9 条 本基金运用计划与财务收支之审核及执行进度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机关办理之。 第 10 条 本基金应订定会计制度,并依其所定设置帐簿,记载收支,按期编制会计报告,分送有关机关。 第 11 条 本基金之收支凭证,应依规定随同会计报告按期送审。 第 12 条 本基金应于会计年度终了时,依法办理决算。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