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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科目成绩优异学生出国进修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凡艺术科目成绩优异,确具发展潜力之学生,得依本办法申请出国进修。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科目,指音乐、美术二科而言。 第 3 条 艺术科目成绩优异学生申请出国进修,须合于左列规定: 一年龄须满十二岁,未满十五岁。 二曾于最近两年内参加由教育部主办或委讬办理之全国性或台湾区比赛或展出,其特定项目之个人成绩优异,而评分达到优等者为限。 第 4 条 艺术科目成绩优异学生申请出国进修,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于每年四月底以前检齐证件向教育部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参加前条第二款所定之比赛或展出获得前三名及优等成绩之证明文件。 二学历证件。 三国外该专长科目学校之入学许可证。 四国内比赛或展出之有关资料。 五在外期间之监护及辅导计划。 六户口名簿影本。 第 5 条 前条之申请经审查合于规定者,由教育部邀请各该科目及特定项目之专家学者九至十一人组成甄试委员会举行甄试,并由甄试委员以无记名投票决定之。 前项票决,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数同意出国者,始准出国进修。 第 6 条 教育部应经常与出国进修学生保持联系。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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